涉外商标申请的商品补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0:21:39 267 人看过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7-12

记者:魏南捷马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国内外企业日益重视以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重视通过商标确权制度注册商标,以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因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国外主体日益重视国内市场,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的商标申请也越来越多,对从事涉外业务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由于中外商标确权体制的差别,国外主体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因优先权制度、商标注册机构在商品规范性问题上的标准等常常会遇到补正商品的问题。

笔者现对此问题略做总结分析,期待引起相关商标主管部门和代理界同仁对相关问题的重视,也相信对补正问题的讨论将有利于提高涉外商标代理服务质量,使得申请人能尽快获得权利。

基于国外优先权的申请

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国外企业为获得在国内的申请日和先申请的程序权利,在中国提出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以在本国的申请日为中国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日。但相关的优先权请求应在本国商标申请日之后6个月内提出。然而,作为优先权申请的国外基础申请中的商品并不必然被我国商标局接受,对加拿大等不采用尼斯分类的国家而言尤为如此。以下几种情形是优先权申请的情形及相关初步建议。

1.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过于宽泛。非《尼斯分类)和《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宽泛商品一般不会被我国商标局接受。申请人此时应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细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细化的过程中不能超出原宽泛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2.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有错类或者跨类。为避免提出申请后无法跨类要求优先权,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在中国递交申请时,即按照中国的规定调整类别,并作出相应的说明。这种情况是不影响优先权申报的。

3.如果优先权商品或者服务与中国规范商品或者服务有细微差别,但不影响实质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的,建议在申请时按照规范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申报。

4.如果一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必要的拆分。

基于客户网站信息自行整理商品、服务进行的申请

如果客户授权代理组织根据客户网站所提供信息,进行商品或者服务总结之后进行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尽量将商品或者服务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进行规范化。

2如果客户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很多,但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可以用较为宽泛的项目进行涵盖,建议客户选择较为宽泛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3如果客户的商品或者服务非常前沿,建议在递交申请之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说明。

基于客户指导或者客户在国外的申请注册进行的申请

如果客户直接指定在中国申请某些商品、服务或者指定完全按照其在某一个国家已经注册的商品、服务进行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存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在国外可以被接受,而在中国根本不被接受的情况。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应该在递交申请之前向客户说明,删除不能够被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2.如在客户指令信中或者其他国家注册中出现类似于“上述商品的零部件”的项目申请,应在申请之被接受的。建议更换较为详细的商品名称。

3.如在其他国家申请的项目较为宽泛,但根据中国商标局的实践不能被接受的,建议在申请之前将商品细化。

4.如果出现跨类、错类情况,应在递交申请之前进行调整。

5.如果有商品、服务项目较为前沿一时无法确定类别的,但客户同时递交多个类别的申请,建议在相关类别均进行申报。

6.如果商品或者服务较新,建议在申请的同时递交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

7.如果一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必要的拆分。

补正时应注意的问题

1.如被要求补正一个较为宽泛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定注意在将商品或者服务细化的过程中,不能超过此宽泛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2.如被要求补正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规范的项目仅仅存在细微的差别,且不影响客户权利范围的,建议客户完全按照规范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补正。

3.如果被要求补正的商品或者服务较为前沿,目前在中国还没有销售或者没有相关的服务,建议详细向审查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附图进行说明。

4.如果被要求补正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补正时进行必要的拆分,以方便审查员将其归人各个小类。

5.对于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申请在不同商标之上,但补正内容相差较远的情况,最好建议客户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补正。

几点问题

1.不同审查员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所要求补正意见分歧较大

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多次出现。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不同的商标时,往往收到的补正意见分歧非常大。很多在其中一个申请上已经被接受的项目,但在另外一个申请中经过多次补正均无法通过。这令代理人在向客户解释时变得十分困难,也令申请人十分困惑。

2.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

在遇到较为前沿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我们往往在递交申请的同时,递交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但往往即使在递交说明书的情况下,较为前沿的商品或者服务仍旧无法被接受。对于什么样的说明书能够被审查员接受,希望商标局有较为详尽的示意。

3.实践中接受的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在审查实践中,希望商标局能把接受的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定期公布。以便于其他申请人在遇到相同和类似情况时有所参照,也避免出现已经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非规范商品或者服务,在其他申请人依照原样进行申报时遭遇多次补正。

4.审查员的思想认识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是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新商品、新服务会不停的涌现。在工作中,我们感到,部分审查员在面对新商品和新服务项目时,总是希望完完全全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申报。在这点上国内审查员与国外审查员在认识上有很大差异。国外审查员在面对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虽然也会提出一些问题,但通常其思想是希望被申请人所说服,而不是希望申请人最终完全按照分类书中商品或者服务一成不变的进行申报。这一点上,值得借鉴。

5.补正内容可否再清晰一些目前审查员在补正中通常会说某某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而并不指明其具体问题。这就造成代理人常常不是十分清楚审查员认为问题到底出在何处。往往还要与审查员进行电话沟通,无形中也增加了审查员的工作量。鉴于此,审查员有必要在今后补正中将审查意见阐述的详细一些,便于代理人和申请人了解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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