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10:16:28 288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不一定以合同未成立为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a.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用

缔约费用;

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费用;

丧失唯一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b.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获得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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