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清偿立法现状及评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1:41:39 64 人看过

合伙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都要求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仍然存在于合伙人之间,在立法上分为分享主义和共同主义

分享主义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主张其债权时,每个合伙人只能根据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要求还款,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实施分享主义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法国。日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盈亏分配比例分担偿还合伙债务的责任。同时还规定,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知道其债权发生时合伙人的盈亏分配比例,,他们可以对每个合伙人行使其在同一部分的权利。连带原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同时或连续向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其所有成员偿还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债务。如果一名合伙人被要求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他应偿还所有债务,并且不得以其他合伙人的理由要求按其各自的份额偿还。规定连带责任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瑞士、美国和台湾。《德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如果多人共同负责合同规定的同一可分割付款,如有疑问,他们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其主要优点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必须对全体合伙人提起诉讼,法官应共同处理合伙企业的纠纷,省略了合伙人之间的追索权。然而,分享原则的缺点也很明显。由于合伙企业登记时无需登记注册资本,且《公司法》没有规定严格的资本积累机制,合伙人有必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求所有合伙人一方面要有风险意识,谨慎经营,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分享原则的要求,债权人不仅要了解合伙企业的声誉和资本额,还要了解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或损益。后者往往不为债权人所知。债权人在诉讼中必须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这无疑会增加债权人的负担

连带责任原则显然更为合理。它更符合合伙企业的人性,更符合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和管理模式。其最大的优点是充分保护了交易秩序和债权人的权益。目前,各国流行的立法趋势是补充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财产现在承担责任。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时,才会出现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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