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生效,1995年1月1日被世贸组织取代,其间经历了八轮多边谈判,大大降低了关税,日益限制了传统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国际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层面的国际竞争加剧,世界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放缓,危机不断出现,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
反倾销是经过八轮关贸总协定谈判后保留下来的一种贸易保护法律手段。此外,反倾销申诉的便利性、技术上的灵活性、更大的主观性和裁决的简易性使得各国对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过于重视。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国际贸易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但现实是,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直在滥用这种“法律”保护手段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统计,自1979年欧洲共同体对中国发起第一次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2年10月,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已达501起,33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出口产品4000多种,对中国出口的累计影响约为160亿美元
反倾销本身存在许多不公平现象,特别是对于一个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充分认识反倾销的不公平性是在本轮WTO谈判中提出修改国际反倾销法建议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反倾销法本身的非中立性
作为诉讼裁决的依据,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公正或中立的。然而,作为反倾销诉讼裁决基础的反倾销法本身并不是中立的,在保护国内生产者方面具有明显的偏袒和歧视特征。WTO反倾销协议作为现行国际反倾销制度的最新标准,从1948年GATT第六条逐步演变而来,但后者的原始草案是美国政府根据1921年的反倾销法提出的。1921年美国反倾销法的背景是美国经济在1920年陷入衰退,食品价格急剧下降,1921年失业率达到12%,505家银行倒闭,在这一背景下,反倾销法无疑是针对国内产业迫切的保护要求而产生的,具有典型的保护主义色彩。虽然经过几轮谈判,WTO反倾销法仍然对进出口国的相关行业有不同的对待。各国反倾销法的宽松规定赋予主管当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得出倾销成立的结论。这显然对国内出口行业不公平
2.反倾销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
尽管反倾销调查申请是由进口国的类似产品生产商向该国主管当局提交的,在具体操作中,一旦申请提交并获得批准,反倾销主管部门将立即获得裁决者地位,从而将诉讼转化为进口商政府对出口企业的行为。类似产品范围的定义、调查抽样方法的选择、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整和比较、市场经济地位的确定、确定为非市场经济的替代国的选择,而诉讼期限的延长几乎全部由进口国主管部门决定,出口企业所在国政府只能作为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或对判决不服时提出争议解决要求
-
国际反倾销措施滥用法律规制研究
474人看过
-
我国遭受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研究
480人看过
-
国际反倾销形式
342人看过
-
反倾销会计研究现状解读
308人看过
-
美国反倾销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238人看过
-
国际反倾销的趋势分析
352人看过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
有关国际反倾销法的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24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厂家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而对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口国为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通常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依反倾销法所采取的救济方法也是以征收反倾销税来抵销价差的行政救济方法。
-
-
国际商务中国应该如何应对反倾销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4-10-07首先,呼吁我国出口企业重视反倾销应诉。企业需积极参加反对外来针对中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活动,并加强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力度以争取胜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评估倾销存在与否时,需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置于同等地位进行对比。在确定“正常价值”时,需依据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区分。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其“正常价值”的确定有特定方式,包括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及第三国对美出口价格等;而对于市场经济
-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区别是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4-09-02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具体关系如下第一,倾销与反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内,如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的威胁,或者对其国内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则构成倾销。发生倾销事件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阻碍。反倾销措施主要为征收反倾销税。 第二,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
-
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调查时,应该怎么解释倾销幅度?四川在线咨询 2024-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