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者有权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涉及拆迁事务的争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赋予了被征收者对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他们既可选择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第二十六条中,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由其依据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将此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其中应包含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关于补偿协议的所有事项。若被征收者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同样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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