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2)当地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规划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
(3)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4)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与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了补偿协议。
二、办理材料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
原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下载表格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勘查。受理后,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股室和相关下属单位进行现场勘查,作出勘查意见。
4.审查。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5.审批。五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办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完成证书制作,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在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网上下载或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领取申请表,填写好申请表后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勘查。受理后,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股室和相关下属单位进行现场勘查,作出勘查意见。
4.审查。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5.审批。五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办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完成证书制作,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五华县水寨镇华一东路12号城市综合管理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八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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