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分居一年多,并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在离婚后7个月,前夫和别人生下一个孩子。
那这孩子的妈是谁?怀胎需十月,要孩子的时候应该还没离婚啊
虽然已离婚,但前妻越想越不对劲,将前夫告上了法庭。法庭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破坏夫妻关系,应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这个还没离婚就孕育的孩子就成了法庭上最为重要的证据。
今年36岁的徐静和柳兵在2005年初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2005年11月9日,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在辽宁省康平县共同生活。多年后,两人感情转淡,并于2013年1月14日开始分居生活。
2014年2月28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徐静提起上诉。2014年5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离婚一年后,徐静意外地发现,柳兵在2014年12月15日和另外一个女人生下了一个儿子。而这个时间,虽然双方已经离婚数月,但怀胎十月,向前推算,这个孩子的孕育应该在两人未离婚的时间里。
徐静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柳兵在双方夫妻关系还在的时间里,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夫妻相互忠实的原则,破坏了夫妻关系,造成双方离婚,也伤及了无辜的儿子,请求法院判令柳兵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柳兵拒绝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婚姻部分判决已生效,二审跟婚姻关系无关。离婚是徐静提出来的,并于2013年离家出走,过错在徐静,徐静没有诉权,其再婚生子与徐静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本案被告柳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在离婚后生育一子,这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原、被告离婚,也伤及了无辜的子女。因此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过错程度等因素,日前法院判决被告柳兵一次性给付原告徐静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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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婚姻存续期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是指夫妻关系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证时始,终于办理离婚证明或法院起诉,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时止,或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发生该法律事实时,婚姻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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