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及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文号]:国烟法[1995]第22号
[颁布时间]:1995-1-1
[执行时间]:1995-8-7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及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全国烟草行业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的要求,决定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向我局报送一次。
二、为避免重复统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四、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每满半年后的十五日内将统计报表报送我局政策法规司,1995年上半年度的统计报表在9月底前报我局政策法规司。
五、在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中,各单位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说明2.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说明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1栏中的旧存,是指前半年度收到复议申请尚未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2栏中的新收,是指本半年度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3栏中的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先经行政复议才能起诉的复议案件;4栏中的选择复议,是指复议前置以外,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并申请复议的案件。
三、7栏中的其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等。
四、14栏中的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是指查封、冻结、扣押等;16栏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四)(五)(六)项的内容。
五、18栏中的其他包括:
(1)除11-17栏以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事项的;等等。
六、23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19-22栏以外的被申请人;(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申请人的;等等。
七、已审结一栏,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已审理终结的案件。
八、补正决定视为维持决定,填在25栏中。
九、29栏中的其他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
(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
(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
(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
(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
(7)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等。
十、30栏中的未审结,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以撤回申请或移送结案的案件。
十一、31、32栏中所称件数和赔偿数额,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发生的行政赔偿案件的件数和行政机关依法支付的赔偿数额。
十二、指标核对: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5=24+25+26+28+29+30.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8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4-7在栏所列种类以外的被告;(2)一个诉讼请示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告的。
二、报表中的应诉数,是指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并通知行政机关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旧存是指前半年度尚未结案的应诉案件:新收是指统计半年度内新发生的应诉案件。
三、报表中的审理与判决,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二审的,只填写二审结果。
四、指标核对:1+2+3=4+5+6+7+8=9+10+19+2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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