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丰城市社会福利院及被告谌女士承担原告夏女士之父夏老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的50%计6473元,余款由原告夏女士负担。
2006年9月22日,夏女士将父亲夏老寄养在老年公寓。2007年11月20日,夏老在食堂用膳后回住处时,因过道与地面相差40余公分之多,老年公寓在此既没有设置安全护栏等安全保护设施,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夏老一脚踏空不幸从过道上摔下而骨折。后经抢救住进医院,夏老伤情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31天,医疗费为3万多元。夏老出院后因一直无法行走和生活不能自理,由夏女士护理。于2008年3月不幸身故。事后夏女士多次找社会福利院及老年公寓承包人谌女士,要求赔偿损失,但未果,故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公寓造成原告父亲的损害应由被告丰城市社会福利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谌女士对老年公寓实行责任承包且自负盈亏,应认定其对该公寓系承包经营,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对摔伤也负有相应责任,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方按50%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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