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
二、办理材料
县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PDF版本)。
此项材料与“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设施方案”同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PDF版本)。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现场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对于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经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b)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技术审查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4.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5.决定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7.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现场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行政许可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技术审查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4.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主要分管领导审批。
5.决定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7.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
五、办理时限
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云安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发布的通知》(1995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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