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8]14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报告省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5月份开始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一)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其实行单独造册管理,采取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的方式。确保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二)对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退休人员,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要按时足额拨付基本养老金。对经批准缓缴的困难企业,在缓缴期内,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要按时足额拨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以前欠发的基本养老金要逐步补发。
(三)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也应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二、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
(一)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领导,始终把基金征缴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定期分析研究基金收支情况,及时解决基金收缴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加强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的督促,强化企业法人缴费责任,把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妥善处理企业改制和养老保险的关系,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其基本养老保险都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1997]41号)规定执行。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大基金征缴力度。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企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已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中人”第一部分养老金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岗位技能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一步规范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审批制度,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应以企业资产或由主管该企业的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调查核实后,签订缴缓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三)各地要抓紧做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的补缴工作。欠缴企业原则上应在1998年底以前补缴清所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应作出补缴计划,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签订补缴协议。破产企业在进行财产清算时,应优先清偿企业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进一步巩固省级统筹,增强省级统筹调剂功能。各级政府要树立全局观念,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省级统筹的统一性。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计划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五)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人员,允许其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上述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三、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离退休人员的“保命钱”,必须做到专款专用,除了正常收缴、支付、上解、下拨以外,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留足相当于2个月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对已挤占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落实归还的原则,于1998年底以前清理归还。
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的监管规定及各项财会制度,坚决杜绝贪污、挥霍、浪费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对贪污、挥霍、浪费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要依法惩处。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退休审批工作,严格控制提前退休
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规定,进一步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人员以及部门、企业自行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应不予接受,并继续收缴其基本养老保险费。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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