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经实施了23年。鉴于巨大的市场变化、严重的滞后性,该法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虽然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早已结束,但各界人士仍然高度关注该修法草案的进展。
该《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0条。其中,《送审稿》第五条首次引入商业标识的概念,即本法所称的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修法机关意图采用概念加列举的方式对商业标识进行明确。在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示范法条》第二条第2项已经列举了市场竞争意义上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商标、商号、商品的外观及其他商业标识、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等。而后,也有专业人士指出:商业标识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于彰显身份、区别其他主体的标记与符号产生的可支配的排他性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商标、商号权、域名权、地理标志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权、商业外观权、商品化权、特殊标志权等具体种。相比而言,《送审稿》中的商标标识的定义似乎过于随意并出现了相对重复的描述。
相对于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有范围较窄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送审稿》已经扩大了商业标识的范围。《送审稿》删除了第五条第1项和第4项的内容,该做法可以理解为现行法律中的上述两项内容可以分别纳入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的范畴。《送审稿》对第五条的其余各项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首先,明确其所列行为是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而不再是笼统的不正当手段,同时强调行为结果为市场混淆,而非仅仅是损害竞争对手。可见,《送审稿》更加强调对市场和消费者的保护,而非仅局限于对商业及市场竞争行为的调节。
其次,《送审稿》对其所规制的利用商业标识的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强调了对知名商业标识的保护。其中,仍然将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冲突单独列出,可见该冲突的常见性与严重性。但《送审稿》中的描述并不十分准确,只是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适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
第三,《送审稿》中同时加入了市场混淆的定义,即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特定联系产生误认。该修改的积极作用是扩大了现行法律的误认范围,不仅包含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还包含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特定联系的误认。但不足之处在于该条款仅仅明确指出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而未提到服务的提供着、经营者。
另外,整体考虑《送审稿》列举的市场混淆行为,第3项、第4项则与第1项存在一定的重复。
多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司法实践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相关特别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成为权利人救济的兜底武器,起到关键作用。此次修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但也存在多方面不足的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期待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的情况下,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条,使最终出台的修改稿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390人看过
-
日益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362人看过
-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竞争行为
68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
173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192人看过
-
试论“知名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59人看过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30如果某一商业标识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具有显著性,那么该商业标识就承载了经营者一定的商誉,应当获得法律保护,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该标识进行保护,但是两者提供了不同的保护制度。 商标法主要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来实现对商业标识的保护,以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商标法保护的客体主要为注册商标,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注册商标,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
-
反不正当竞争商业标记权力竞争行为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29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是哪些样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1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开阔思路,可供市场竞争主体——公司、企业等经营管理人员等作为案头的竞争指南,可供法律、经济、管理等学科的学生以及广大的法律爱好者研习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使用。 作者简介 倪振峰(1952-),男,上海崇明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教委经济法重点学科带头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大学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然人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23根据你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然人吗, 自然人姓名经权利人商业性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已经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和宣传用语上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易造成混淆的,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那么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到底要如何完善呢?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121在法律条例中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办法,明确一般性条款,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2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机构:设立公平竞争执法机构,并赋予这些执法机构较为宽泛的调查权、强制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准司法权。3加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