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完善商业标识的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00:10 300 人看过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经实施了23年。鉴于巨大的市场变化、严重的滞后性,该法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虽然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早已结束,但各界人士仍然高度关注该修法草案的进展。

该《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0条。其中,《送审稿》第五条首次引入商业标识的概念,即本法所称的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修法机关意图采用概念加列举的方式对商业标识进行明确。在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示范法条》第二条第2项已经列举了市场竞争意义上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商标、商号、商品的外观及其他商业标识、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等。而后,也有专业人士指出:商业标识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于彰显身份、区别其他主体的标记与符号产生的可支配的排他性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商标、商号权、域名权、地理标志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权、商业外观权、商品化权、特殊标志权等具体种。相比而言,《送审稿》中的商标标识的定义似乎过于随意并出现了相对重复的描述。

相对于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有范围较窄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送审稿》已经扩大了商业标识的范围。《送审稿》删除了第五条第1项和第4项的内容,该做法可以理解为现行法律中的上述两项内容可以分别纳入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的范畴。《送审稿》对第五条的其余各项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首先,明确其所列行为是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而不再是笼统的不正当手段,同时强调行为结果为市场混淆,而非仅仅是损害竞争对手。可见,《送审稿》更加强调对市场和消费者的保护,而非仅局限于对商业及市场竞争行为的调节。

其次,《送审稿》对其所规制的利用商业标识的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强调了对知名商业标识的保护。其中,仍然将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冲突单独列出,可见该冲突的常见性与严重性。但《送审稿》中的描述并不十分准确,只是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适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

第三,《送审稿》中同时加入了市场混淆的定义,即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特定联系产生误认。该修改的积极作用是扩大了现行法律的误认范围,不仅包含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还包含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特定联系的误认。但不足之处在于该条款仅仅明确指出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而未提到服务的提供着、经营者。

另外,整体考虑《送审稿》列举的市场混淆行为,第3项、第4项则与第1项存在一定的重复。

多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司法实践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相关特别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成为权利人救济的兜底武器,起到关键作用。此次修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但也存在多方面不足的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期待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的情况下,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条,使最终出台的修改稿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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