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使用兼容是确定地块主导用地属性,在其中规定可以兼容、有条件兼容、不允许兼容的设施类型。一般通过用地与建筑兼容表实施控制。
国内土地使用兼容的规定
(一)土地使用兼容表控制
为了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既有“弹性”,又不失去控制作用,各地拟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表。
用地性质的确定要有一定的弹性余地,要制定土地相容规划。所谓“相容”,是指某一类性质的用地内允许建、不许建或经过某规划部门批准后许建的建筑项目。
(二)土地使用兼容的原则
(1)促进相关功能建筑的集中布置;
(2)提高土地经济效益;
(3)减少环境干扰;
(4)确保非营利性设施、市政设施用地不被占用;
(5)保持土地使用的有限灵活性,允许部分建筑、设施混合布置:
(6)土地使用兼容应注意到其宽容度和灵活性以提高应变能力,同时又不和总体规划相违背。就具体分类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具体对待,不强求一律
我国土地使用兼容的管理规划
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与管理是我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城市规划确定的每块城市土地的使用性质,是根据城市用地的区位、规划用地布局与结构、交通组织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受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城市生活活动需求所制约,也受到市场供求调节机制的影响。
由于对城市本身及其发展规律认识的局限与城市自身发展受众多外部因素影响而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使得由预先编制的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某些城市土地使用性质,在之后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因某些因素的出现或改变而需要对某些地块的使用性质作出不同程度的改变与调整是完全正常的。
为此,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在明确每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同时,必须提供一种灵活性与宽容度。并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维护规划的原则性与严肃性的同时,要适应这种对规划可能存在缺陷进行合理修正并符合市场调节需求的现实。这是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与管理存在的主要原因。
应当说,我国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对于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及管理的研究还处在比较肤浅的阶段。绝大多数城市对于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主要依赖一种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或称土地使用相容性表来进行管理操作。
我国某市的做法较其他城市有所深化,在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不仅规定了各类用地兼容的通则,还对每个地块的相容性作出规定。此外,还根据城市土地出让方式的不同,将由政府投资开发的用地,包括政府、团体、社区用地、居住配套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等作为一类,与土地有偿使用进入市场运作开放的另一类用地,如住宅用地、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加以区分,并制定了相应的兼容性规定。
尽管如此,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未能考虑与兼容性相关的某些重要因素的影响。土地使用兼容规划本身的不完善,难免给土地使用规划管理带来了困难,也使某些开发商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与少数行政领导的不恰当的干预,有可能迫使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与开发强度作出不合理的改动,使土地开发脱离了规划的有效控制,甚至使城市用地布局结构受到损害。
一些城市中的公共设施用地、绿化用地被房地产开发所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的不完善是我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失控的重要技术原因之一。研究与完善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管理,对于我国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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