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21:15:03 79 人看过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犯罪构成要件不同: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三、盗窃罪处罚标准

盗窃罪处罚标准:

1.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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