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案的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7:22:15 424 人看过

一、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案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据此,公司在满足破产条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书及完备资料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在30日内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申请。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次。

二、破产申请前的准备阶段

公司若以债务人的身份自行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通过。另外,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还需要整理公司的审计报告、债务清册等相关资料,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另外,若公司选择安排第三方申请破产清算,则需要第三方对公司拥有到期债权,第三方债权的到期也需要合理的期间。

三、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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