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关于温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02:44 412 人看过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温政办〔2007〕141号

发布日期:2007-8-31

执行日期:2007-8-31

市各有关单位:

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关于《温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温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

市法制办市审管办

为了切实推进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6)184号)要求,按照合法、合理、效能、权责一致和便于监督的原则,现就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调整或取消。

(三)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四)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五)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六)市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管理。

(七)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

(八)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予以取消。

(九)纯收费事项另行清理。

(十)以省政府、省属部门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事项设定依据的,待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再决定是否保留。

(十一)党委部门的事项不列入这次清理范围。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非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文章
  •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杭政办函〔2008〕343号发布日期:2008-10-8执行日期:2008-10-8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八年十月八日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经委(二○○八年九月九日)为加速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进一步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一、资金来源2008年-2010年,在整合原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每年新增安排3000万元资金,建立“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二、资金用途(一)对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二)对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三)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资助
    2023-04-24
    309人看过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滨政发〔2009〕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三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本地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2023-04-22
    244人看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牵头单位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受理、在同一阶段内独立办结或联合会审的审批方式。第三条市区(不含蓝田、金峰开发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详见审批流程表)的审批,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充分授权派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并启用审批专用章。第五条规划部门不再直接进行±0.00验线,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无监理单位的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组织实施,并把验线
    2023-04-22
    151人看过
  •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金政办发〔2008〕59号发布日期:2008-11-18执行日期:2008-11-1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的引进培养环境,激励创新创业,充分发挥高层次科技人才服务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在金华市区范围企事业等单位(包括浙江师范大学)工作的,可申请博士津贴。三、博士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实列支。四、博士津贴分为基础津贴和科研津贴。基础津贴每人每月200元,科研津贴每人每月300元,每半年领取一次。五、博士津贴享受期限。基础津贴享受期限从领取《金华市人民政府博士津贴证》次月起。科研津贴从科技项目立项
    2023-04-24
    300人看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泸市府发〔2006〕51号发布日期:2006-10-28执行日期:2006-10-28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市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第二章对象、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
    2023-04-24
    467人看过
  •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常政发〔2007〕27号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
    2023-04-22
    141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许可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更多>

    • 关于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6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的,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代理银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
    • 关于办理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和调查有关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认为举报、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办理。
    • 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5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 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7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担市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本级和所属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浙江省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1
      缴款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财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