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14:21 467 人看过

我国商事仲裁服务市场对外开放问题中允许国外仲裁机构直接在我国境内向当事人提供商事仲裁服务的

三种途径或者称之为形式,笔者认为第一种不在中国设立仲裁机构和第二种在中国只设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以我国的角度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临时仲裁的形式,而第三种在中国注册独立的

仲裁机构向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以我国的角度来看则显然是机构仲裁。由于外国仲裁机构在外国以机构形式

存在,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又以临时仲裁面目出现,因此,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的开放问题在

理论上难度增大。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境内仲裁问题就是一个最突出的表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3日 22: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进行仲裁是不可行的
    [摘要]**林公司案是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国际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典型案例。国际商事仲裁是一项商业法律服务,而非公共服务。因此,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的仲裁属于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在国际法层面,应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调整,但中国并未承诺开放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从事商业仲裁和服务贸易;在国内法层面,根据《仲裁法》和《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也不得在中国大陆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关键词】服务贸易;外国仲裁机构【编写年份】2008【文本】I。问题的提出**林公司案的仲裁裁决是由中国上海国际商会(ICC)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既包括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监督,也包括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监督。本案是近年来中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典型案例,引起了中国司法界和学术界的关注。关注的焦点是:在《纽约公约》和中国法律的框
    2023-05-07
    484人看过
  • 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的问题
    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根本未对此问题进行任何约定,则由仲裁机构的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是一种最合适的选择吗?按照我国现行《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既未对独任仲裁庭也未对合议仲裁庭作选择的,则由仲裁机构的主任决定采用哪种仲裁庭组成方式,但却并未对仲裁机构应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问题作任何规定。仲裁机构主任这种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权力在我国仲裁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规定。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第50条就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的,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该规则第52条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23条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第47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人
    2023-06-06
    207人看过
  • 我国仲裁机构的法人定位问题
    我国1994年仲裁法制定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我国的仲裁制度由行政性仲裁制度改革为国际通行的商事仲裁制度,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此,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原行政性仲裁机构自仲裁法实施起届满一年时终止”等,从而确认了仲裁的民间性质,将仲裁机构定位为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民间性仲裁服务组织。仲裁法实施12年来,仲裁工作实际情况与仲裁法的立法宗旨差距很大,主要问题是仲裁的行政性没有得到根本扭转。近年来,有的部门、地方甚至不顾法律和党中央行政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恢复或者变相恢复行政性仲裁。其主要原因:一是,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比较滞后,仲裁法确立的仲裁机构民间化原则与现行管理体制相冲突,法律原则无法落实;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三是,在联系、协调仲裁工作方面,一些错误理论、思想和做
    2023-06-12
    117人看过
  • 国外仲裁机构占优势
    国外仲裁机构到中国开展仲裁业务没有法律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都明确涉外仲裁裁定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认可裁定效力。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议定书中,仲裁作为法律服务业并未被限制开放。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审理仲裁案件尚无法律依据。国外仲裁机构属于法律服务业不同,我国的仲裁还属于准司法性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所在地政府,属于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最高法院着手司法解释我国在加入关于国际仲裁的《纽约公约》中承诺接受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定,但并未直接认可外国仲裁机构到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定。据上述第一案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介绍,我国最高法院正在制定《关于涉外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法人而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审理双方的商事纠纷,则此约定无效。这只表明中国最高司法部门拟禁止纯粹中国企业纠纷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并没有禁止涉外企业纠纷也禁止国外仲裁机构仲裁
    2023-06-07
    315人看过
  • 对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理解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1国外仲裁机构所涵盖的范围就字面解释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我们可以理解为外国仲裁机构。一般而言,外国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外国法设立的机构,是设立该机构国家的国民,其民商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据该国民所属国的法律获得。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应当理解为在中国境外依据当地法律设立的仲裁机构。此项仲裁机构不仅包括根据当地法律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也应包括为了解决某一特定争议而设立的临时仲裁机构(庭).因此,笔者理解的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是指临时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而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则指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由仲裁庭在中国境外作出的裁决。2外国常设仲裁机构裁决的
    2023-06-07
    197人看过
  • 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仲裁涉外裁决撤销,是指对于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涉外仲裁裁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立法上的问题和实践上的不足,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定和做法尚有距离,本文主要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进行研究。1、仲裁法对撤销涉外裁决的管辖法院未作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应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哪些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从立法来看,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会及分会所在地的三家中级人民法院之外,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
    2023-06-05
    196人看过
  •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一、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五)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六)当事人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二、什么是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
    2023-06-06
    60人看过
  • 仲裁机构对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聘任仲裁员的规定》第二条仲裁员的条件中,除了规定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外,还规定: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北京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聘用资质要求》第二条规定:仲裁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二)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三)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
    2023-06-07
    276人看过
  • 怎样区别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区别:国内仲裁一般指的是仲裁庭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的仲裁。一、侵权纠纷能不能仲裁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侵权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一般不可以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合同纠纷处理方法都包括哪些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
    2023-06-24
    178人看过
  • 我国现行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7]就法条文意本身而言,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前者(第10条)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为国内仲裁机构,后者(即第66条)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为涉外仲裁机构;前者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国内案件,后者为涉外案件。然而,1996年国务院法制局的一纸发文,打破了此前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就是涉外裁决的格局。据此发文,国内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约定,选择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国内仲裁机构或者涉外仲裁机构解决。于是,国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涉外仲裁协议的规定,顺理成章地受理涉外案件。请问:国内
    2023-06-05
    100人看过
  • 涉外仲裁机构办理涉外仲裁的程序
    涉外仲裁争议的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后,仲裁机构会按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做出裁决。我国涉外仲裁程序制度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关于涉外仲裁的规定。仲裁法第七章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构成。(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和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
    2023-06-06
    235人看过
  • 如何区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国的等。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争议,比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也属于涉外仲裁。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区别对待,所以区分涉外与国内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众所周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等属于地方仲裁机构也可以称为国内仲裁机构,它们受理的仲裁多为国内仲裁。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受理部分国内争议,而地方仲裁机构也可能受理涉外争议,所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划分不能以受理机构来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院在认定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时,看所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为涉外仲裁,反之则为国内仲裁。
    2023-04-27
    439人看过
  • 外国仲裁裁决在新加坡执行中的实务问题
    新加坡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纽约公约》作为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的一部分,在新加坡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针对不同的外国裁决,新加坡设定了不同的执行机制。本文阐述了在新加坡申请执行外国裁决的法律程序,并通过对一典型判例的分析,说明有关实务问题。关键词:新加坡国际仲裁,《纽约公约》,外国裁决。一、新加坡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在新加坡寻求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可依裁决地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机制方式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在新加坡以外的《纽约公约》成员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可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1](附则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执行;对于以与新加坡有司法判决互惠安排的英联邦国家为裁决地、且仲裁裁决已在当地法院登记为可执行的判决的,除依据《纽约公约》以外,当事人还可依据《相互执行英联邦判决法》[2]在新加坡申请执行。此
    2023-06-06
    331人看过
  • 外国仲裁裁决执行重要问题有哪些
    (一)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1、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及起算点;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期限的性质。(二)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管辖法院1、据以确定管辖的住所地;2、据以确定管辖的财产所在地。(三)立案及申请费的交纳1、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案;2、申请费的交纳。(四)送达送达的直接功能就是通知,在法理上,送达制度就是实现当事人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享有的重要权利——合理告知的程序保障。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
    2023-03-31
    113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如何申请国外仲裁机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0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只有已得到中国法院裁定承认的仲裁裁决才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承认与执行既可同时申请也可分开申请,但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
    • 国内和涉外仲裁机构在国内有争议仲裁条款和仲裁事项有什么优势之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7
      有了具体案例,解答才富有针对性。 涉外仲裁的优势: 1、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适用的法律等; 2、仲裁员来自各领域的专家; 3、一裁终局; 4、仲裁裁决在大多数国家都有可执行力。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的规定,一些要点如下: 仲裁事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提交国内涉外仲裁机构或国外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
    • 国外仲裁在国内会裁决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4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
    • 中国仲裁机构有哪些仲裁机构部门呢?
      江西在线咨询 2024-09-04
      中国现有180多家仲裁机构,不以行政区域设置,区县均没有设仲裁机构。 国内比较好的仲裁机构也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BI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 国内较有名的仲裁委员会(部分):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太原仲裁委员会 武汉仲裁委员会 广州仲裁委员会 厦门仲裁委员会 合肥仲裁委员会 深圳仲
    • 约定仲裁机构但又未无仲裁机构,是否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起诉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9
      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那就等于没有约定。那就是向合同签约地合同履约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