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完整正确,《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齐全。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考核单位意见”页(即申请书最后一页)。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1)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上级的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
1)申请复查换证时才需提供。2)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内容完整、准确
申请复查换证的,应提交《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内容完整、准确
指持有本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或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必须是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实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不需提交的可不提交)
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曾更换过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情况,同时《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更换后填写。
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曾封存或撤销计量标准的情况。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东县分厅(网址:http://wsbs.hizho.gov.cn/portal/pblic/home.seam?divisionCode=441300)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网上提交申请后,应到惠东县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与窗口办理流程相同。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先在网上提出申请,然后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后,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明确的补正期限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b)准予受理。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c)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或逾期不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3、计量标准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做好配合考评工作的相关准备。考评内容及要求见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4、发证
经实施机关考评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经实施机关考评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新平大道209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
第十条省、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
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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