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城镇公用绿化地带是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2)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5)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
需提供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②土地权属证明。
③上年度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
④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
⑤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a)申请停产停业减免的,提供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b)申请重点建设扶持项目减免的,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c)申请鼓励类产业减免的,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d)申请自然灾害减免的,提供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的资料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2、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4、由上述规定可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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