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因工受伤后医疗救治和待遇赔偿得到保障,同时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方便企业参保,根据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用工灵活、职工流动性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特点,经我局研究决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可选择实行定额、定员、定保期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二、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农民工选择按定额、定员、定保期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其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所使用的所有农民工以实名制参保登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首次核定的参保人数为额定参保人数。当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将变更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当新进职工更替原参保职工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变更参保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原参保职工从变更次日起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参保关系,新进职工从变更次日起作为参保职工。用人单位变更后的职工人数超过额定参保人数时,以新的实际参保人数为额定参保人数。额定参保人数内更换参保职工在已缴费时段内不再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农民工按定额、定员、定保期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参保时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额定参保人数,缴费费率为0.5%,由用人单位选择按半年或一年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按额定参保人数下达缴费计划,交由地税部门征收。
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农民工按定额、定员、定保期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含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定额、定员、定保期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职工本人工资均以参保时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户口不在本市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的一次性计发办法计发,户口在本市的不实行一次性计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渝府发〔2003〕82号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宣传政策,做好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农民工按定额、定员、定保期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对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更好地为企业和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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