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极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
二、委员会模式
根据实践需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试点单位已经扩大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5个单位。另外,还有7个省区市的13个单位虽然没有纳入试点范围,但也自行组织开展了试点工作。
在试点工作中,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将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对部分政府部门的受理、审理权限进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通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议委员会模式。
三、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听证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核心制度。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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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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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3-01-15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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