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地址:香港万柴岩路38号至38号商业大厦商业大厦19A,B座。回答者:*千岛有限公司地址:香港市九龙KamMa金马仑路30—32号,商业大厦,11楼,TsimShaTsi。1989年5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广州签订了运输合同。申请人拥有的“SA*La”号将30万吨煤炭从莫桑比克马普托港运往中国广州黄埔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船舶延误,申请人支付了121818.75元滞期费。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滞期费和利息,并于1990年4月12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申请仲裁保全,冻结**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中国银行珠江支行向被申请人支付的75627.59美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仲裁保全申请后,于4月20日提请货款所在地广州海事法院裁定是否准予仲裁保全,责令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据。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的资金是被申请人的财产。为了谨慎起见,申请人还被责令提供与冻结付款金额相等的现金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广州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于1990年4月27日裁定如下:,**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中国银行珠江支行支付给被申请人的75627.59美元被当场冻结;未经本法院许可,本款不得归于任何人。1990年11月23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滞期费纠纷仲裁案作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滞期费121818.75美元,1989年10月24日至1990年11月23日期间利息9238美元,11月23日起按年计息7%,1990年至实际付款日期。因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上述仲裁裁决,申请人于1991年1月21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并要求将因保护措施被冻结的货款75627.59美元划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执行申请。根据该法第170条规定,广州海事法院于1991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限制被申请人在1991年2月10日前履行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广州海事法院于1991年2月11日当即作出裁定:解除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中国银行珠江支行向被申请人支付75627.59美元款项的冻结,并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保险金额将予以退还。”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仲裁裁决后申请执行的案件。广州海事法院的实践对如何建立涉外仲裁的受理程序具有积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有必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交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被申请人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当事人的争议为海事争议。根据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若干问题的决定》,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海事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因此,广州海事法院作为被申请人期待取得财产地的中级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在提交法院裁决前“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在这里,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存在事前审查的问题。只有“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时,才能提交法院裁定,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为没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则不会将该问题提交法院裁定。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上述程序改为只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裁定,不再存在仲裁机构事先审查的问题。这是一个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变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权对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和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目的是审查申请依据和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令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认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可以并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主要是审查申请执行期限是否届满,仲裁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法定程序。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执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从本案情况来看,广州海事法院的做法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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