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2:44 292 人看过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于2004年6月印发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冀建质[2004]267号),为做好该《标准》的就位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合格证书》、《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工程(桩基)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且2003年度资质年检合格;

2.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3.按《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完成规范性的改制工作;

4.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5.检测单位的冠名须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04]15号)的有关规定。

二、检测单位申请资质就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5.检测单位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检测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7.检测单位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人事托管证明或相关有效证明,聘用合同及公证证明;

8.检测单位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9.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及相关证明;

10.相关检测业绩证明材料;

11.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新设立检测单位申请资质要提供本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中除第4和第10款内容以外的申报材料。

三、检测单位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1.检测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逐页加盖原件审核红色印章(包括“经审核原件无误”和“审核单位名称”两部分)。各市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检测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省建设厅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四、有关要求:

1.检测单位申请资质时,有关人员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业绩为近3年检测单位承担的检测业务。

2.全省工程检测单位资质就位换证工作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从2005年1月1日起,工程检测单位必须持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方可进入检测市场,承接工程检测业务。

3.省建设厅分三批集中受理检测单位资质就位申请,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9月、10月、11月的10日-20日将申报材料送省建设厅审批窗口服务中心,同时要报送电子文档。其它时间,省建设厅不予受理。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的资质申请,应当从受理检测单位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批。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省建设厅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5.新设立检测单位申请资质按新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冀建质[2004]267号申报,申报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新设立的检测单位,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省建设厅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5: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建设〔200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已涵盖防雷设计内容,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防雷工程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防雷设施属房屋建筑附属的设备、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建筑活动的管理范畴。此外,《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
    2023-04-22
    489人看过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第141号部长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建设和交通委沪建研(2004)41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市建管办沪建建管(2005)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2、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和检测机构能力评估认可证书,不得超越检测资质和能力认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3、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委托方及时将合同信息登记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www.shcetia.com)后,携带登记单、合同副本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中心
    2023-04-22
    471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河北省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阶段。为做好《条例》宣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过去的十年,我省率先实施了《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把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颁布实施,需要对原《条例》进行调整,对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也需要把实践中积累并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巩固。同时,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没有
    2023-06-10
    251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驻外建管处,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的动态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有关规定,决定对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查时间2004年12月15日开始,2005年1月10日前各市完成资质复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汇总报厅建筑市场管理处,1月15日前完成全省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二、复查范围取得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一、二、三级资质的人员。三、复查内容检查项目经理自2002年以来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建筑市场行为、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复查资料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一式三份);(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三)所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竣工或在建)的规模(建筑面积、层数、跨度、造价
    2023-06-10
    91人看过
  •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进行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技术资质审查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4【实施日期】2003-1-24【发布单位】【文号】深建字[1993]99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各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规范我市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对基桩工程检测单位的管理,保证基桩检测质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定于1993年5月1日开始,对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1993年8月1日起凡未取得技术资质的基桩工程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现将资质审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
    2023-04-22
    8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监理资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河南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濮阳市艺安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建建[2002]1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规定,建设部负责“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因此,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十一条规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第十二条规定:“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据此
    2023-04-22
    283人看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检测单位: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03]190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分为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和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三大类。申报建筑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并依据实际检测能力对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编制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检测项目及参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选择所开展检测项目的具体检测参数。《汇总表》中各个检测项目的检测参数备注栏中有“*”的,是强制性检测参数,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对所申报检测项目的各个强制性检测参数进行检测的能力。一、建筑工程专项检测类(一)资质标准1、独立法人
    2023-06-10
    46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量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我省制定城市规划测绘任务施测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请示”(黑建规字〔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根据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城市测量管理工作由我部负责。目前执行的城市测量的资质标准包含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详见建设〔2001〕22号文)。考虑到城市勘测的性质和各省城市测量管理状况的差异,我部认为,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城市勘测工作的管理,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设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城市测量资质管理办法。特此函复。
    2023-06-10
    497人看过
  •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站建设规划的通知
    (冀农传字〔2007〕8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农业部举办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培训班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建设规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建条件按照农业部提出的“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整合资源,提高水平;建管并重,保证质量”的规划原则,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选建条件如下:(一)优势农产品突出。县级质检站申报县(市)的粮食、蔬菜、肉类、蛋类或水产品等产业发展突出,检测任务量大。重点考虑蔬菜面积、粮食总产、肉产品总产、禽蛋总产在全省前60名,水产品总产全省前20名的县市区。(二)质检工作有基础。县级质检站承建单位有编委认可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或有定量检测或速测工作基础,能够发挥现有检测人员和设备的作用,填平补齐,进一步发挥质检站的作用。(三)综合建站。县级质检站检测范围覆
    2023-06-07
    96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监督站、检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检测工作行为,促进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1、质量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委托检测的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单位应将检测合同提交市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检测专业委员会定期将收集的检测合同整理、汇总报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2、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确认见证封样的标识,并将标识交所签约的质量检测单位备案,质量检测单位接受见证取样样品的检测委托时应核查封样标识,不得受理无见证封样的样品。无封样标识的,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伴送至质量检测单位。3、外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本市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时。应确保到场的仪器设备的精度
    2023-06-10
    367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规划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严格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保障“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规函[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一书两证”情况专项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此次检查的范围为:2004年6月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大型购物中心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开工建设、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各市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对检查范围内的项目逐一进行核查,认真做好检查情况的统计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科研院所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关于科研院所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的问题,我部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中规定:“主营为非工程勘察设计的科研院所已设立了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可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尚未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实体的科研院所只能以科研院所的名义申请行业的主导工艺设计资质,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申请换发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或部分设计资质。”考虑到目前许多科研院所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改为科技型企业,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会制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已经改为企业并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科研院所可以自身名义独立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
    2023-04-22
    33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公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初审工作已基本结束,有关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保证换证工作的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和企业申诉,我司将于近期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上公示有关资质换证审查意见,请有关审核部门通知所属申请换证企业注意查阅。申请换证企业如对资质审查意见有疑义,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通过审核部门提出申诉意见,逾期将不予受理。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申请换证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其他情况进行举报,请提出详细的检举揭发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署名。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cein.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cin.gov.cn/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二年三月七日
    2023-04-22
    139人看过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川建房发[2008]510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处),各扩权试点县(市)规建局、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的规定,现将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面积预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进行面积预测。委托合同应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二、房产测绘机构须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面积预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房产测绘机构应对房产面积预测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三、房产测绘机构在商品房面积预测中,必须严格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川建
    2023-04-22
    46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相关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1-18
      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
    • 施工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怎么投诉?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27
      施工方施工工程质量问题找工程所属地的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进行投诉,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 请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程师怎么申请资质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4
      1.综合技术资源 (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2021万元人民币; (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国务院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10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70%,其中:中级技术职
    • 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22
      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
    • 建设工程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3
      建设工程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如何处理?质量纠纷如何处理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在诸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双方往往围绕工程质量进行辩论,包括是否符合质量标准、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不符合质量标准后如何支付工程款等。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李明明律师为大家详细分析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