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用途。a)申请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物种;b)申请药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物种必须来源于人工养殖。申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2.申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3.具有固定的场所。
二、办理材料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3.验原件。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3.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m.gov.cn)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
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审查结果和现场情况提出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4.办理结果
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深圳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相关表格可到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m.gov.cn)上免费下载。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
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审查结果和现场情况提出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4.办理结果
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深圳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2-16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2003年)
第二条本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是指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依法驯养繁殖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广东省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七、三十三、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三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四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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