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出生仅一天的婴儿被暖水瓶烫伤,家属要求发生事故的医院赔偿,并将婴儿留在医院拒绝领回。26日,记者获悉,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医疗纠纷,而且陈某在事件中也有责任,最多只愿补偿6000元。
为了早日了结纠纷,巨龙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数十次到陈某家和医院做调解工作,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在这起医疗纠纷中,陈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医院由于交待不周,释明、医嘱和告诫之义务不到位,从而造成了对新生儿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4月初,巨龙司法所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婴儿所花费的医疗费用41000元由医院支付;医院一次性补偿陈某差旅费、婴儿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000元;陈某将婴儿接回,凭婴儿出院证明到司法所领取补偿费用。最终,该起医疗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一、因医疗过错致使胎儿死亡案例
因医院操作规程不规范,致胎儿出生时右臂丛神经受损伤。近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鱼台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767.05元。
原告小明之母于2006年10月1日8时入住鱼台县某医院妇产科待娩。14时30分宫口开全,胎头娩出后,发生肩难产。原告产出后右臂反映较差,可移动不能抬起。原告于10月4日转入上一级医院医治,先后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检查治疗,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好转予以出院。经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均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12月27日,原告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12月29日在全麻下行右臂丛神经探查术。2007年1月2日出院。
经医患双方委托,济宁市医学会于2007年3月8日,对该医疗纠纷作出济医鉴[2007]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操作规程不规范,产前对孕妇查体不仔细,胎儿体重未测估,助产士观察产程不仔细,产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请示上级医生;病历书写不认真、不规范,应用催产素的指征不明确,病历中无与患方沟通记录及观察用药记录;各种操作前未向产妇及家属谈话及签字,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右上肢臂丛神经麻痹系产伤所致,有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鱼台县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经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济平直司鉴所[2007]法鉴字第0501号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确定原告右上肢及右手致残,日常生活部分需他人帮助才能完成,属三级护理。
鱼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母在分娩过程中,被告操作规程不规范,产前对孕妇查体不仔细,胎儿体重未测估,助产士观察产程不仔细,产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请示上级医生等过错,致原告产出过程中肩难产,导致原告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并致原告六级伤残,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怎么投诉医院
一般医院的大堂都有投诉电话,或者投诉信箱再有就是院长信箱之类的。一般的医院的医务科,医务处一类的机构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但是首先应该是有比较明显的疑问。
医院投诉办公室职责
1、在主管院长及医务处处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
2、接受患方医疗纠纷投诉,并及时进行医疗纠纷处置。
3、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部门,参与医疗纠纷院外调解和接访处置。
4、配合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司法鉴定部门,做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准备工作。
5、全面负责医疗纠纷诉讼工作,由本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律师、涉案科室共同参加诉讼活动。
6、负责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对医疗纠纷进行讨论、分析,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7、负责医疗损害赔偿事宜,根据相关依据向上级领导提供赔偿数额参考意见,执行院领导指定赔偿数额,拟定和签定协议书。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身体上难免会发生一些疾病,那么这时候就会到医院进行治疗和救助,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医院治疗前遭遇到了非正常的接待或者治疗时,也是可以进行投诉的,首先向医院投诉无果后,也是可以向当地的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并要求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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