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背书证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25:26 77 人看过

公告背书证书

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从而将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制度。背书人的姓名在背书人可以在汇票上签名的页面上。汇票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公告程序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法定持票人,其他人不得办理公示手续。至于申请人对该文书拥有合法权利的原因,没有询问

②申请的汇票必须背书转让③只有在票据因盗窃、遗失、遗失等原因不归原合法持票人所有时,才能适用公示。至于被盗、丢失或丢失的票据是否有权利,这不是一个法律条件。如果无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可能会被他人设定对该票据的权利,从而损害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您也可以申请公告

④相关人员必须是未知的。如果对方明确,则均属于票据诉讼。例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是因为账单被涂改或伪造

⑤申请人必须是汇票的最后一位持有人,即汇票遗失前的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适用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⑦必须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汇票的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二)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三)停止支付通知。为保证日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接受申请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账单,直至公示程序结束。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暂停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

因票据被盗、遗失,人民法院不知道被盗、遗失的票据是否原属于申请人,或者是否有公民,对该法案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告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限、申报法院以及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权利丧失情况。公告除应当张贴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当在广泛发行的报纸上,或者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使大多数人有机会了解公告的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票据利害关系组织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只能书面或者口头向发布公告的人民法院报告。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无论是否有理由或者理由是什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公示程序,因为此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或声明人可以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提起汇票诉讼

(6)如果在声明期内未作出声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七)判决可能错误的救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推定判决,难以保证其正确性。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以申请人为被告的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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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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