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不给优先权可以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3 23:54:42 180 人看过

在生活中会有经常租房子的行为,因为房子很贵,对于一些毕业生出去要找工作等,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不多的,只能通过租房子来维持生活,租房子都是有时间期限的,如果规定的期限到期了,合同就失效了。那么关于租赁合同到期不给优先权可以吗?

一、租赁合同到期不给优先权

等条件下租赁优先权,一般是指相同租金等同等条件下,你享有优先权。如果有人愿意出更高的租金,而你不同意,出租人把商铺出租给别人,你的优先权视为放弃。目前,商铺并未租赁给别人,只是要装修,如果装修之后出租时未实现你的优先租赁权,才构成违约。如果合同到期,赔偿的问题可能有风险。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优先租赁权,不过,也不排斥优先租赁权。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优先租赁权的,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在新的竞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条件后,出租人应先征求原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新的承租条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该承租条件,出租人应将租赁物优先出租给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条件时,出租人方可将租赁物出租给新的承租人。

约定的优先租赁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过,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优先租赁权不能否定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偿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二、优先租赁权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优先承租权的性质:

优先权类似于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有相通点:

1、是一种形成权。承租人以同样条件声明承租者,出租人有出租之义务,即优先承租人得依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义务出租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出租人)之承诺。

这种权利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创设某种状态。如果该权利是形成权的话,显然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可见,在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在出租房屋时,承租人亦应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这与立法精神并不相悖。

2、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物权。房屋的所有人出租其房屋,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所有权的行使反受没有所有权人(承租人)的限制,这只能是一个附限制条件的物权,目的是为保护弱势群体承租方的利益。这种观点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其房屋给第三人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更符合《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以承租人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根本就不生效,而不是无效。

否认优先承租权的主张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人对所有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优先承租权对出租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干涉。若法院作出裁决,肯定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时,出租人可以过一段时间后再对租赁物进行出租,那么这时原承租人是否还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果有,这段时间又是多长,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及判决的难以执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肯定优先承租权的主张认为:

第一、优先承租权是保护特殊群体即原租赁人的的权益,维护实质公平的需要。

第二、优先承租权是维护社会公益和体现特殊法政策的需要。

从浅层次的目的看,优先权制度是为了维护原租赁人的权益;但是,从深层次的目的看,则是为了谋求特定产业的成长,或特定领域的交易安全,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体现着某种特定社会政策的要求,是一项极具社会使命任务的法律制度。

从利益基础来讲,不动产的保存者和使用者能够使得被保存或使用的财产价值得到维护;从社会道德观念来说,强者需要特殊保护;而且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来看,原承租人依法实际占有或使用租赁物,应当优先于其他人。

一个国家要创设优先权是有其客观基础的,既有优称权所体现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相应的社会关系也就成为优先承租权的立法基础: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保持良性平衡是很难的,有时会出现各种不合理因素干扰,承租人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能随的损害度相对出租人而言很小,属于弱者。因此需要依靠法律规定适合的解决办法来维护其利益。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承租权,而租赁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又相当的复杂,对租赁纠纷中的哪些纠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怎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不好掌握,很容易侵犯出租人的权益。因为按照合同缔约自由的原则,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终结后,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不应过多的干预。过分的强调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容易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由此引发法院审理租赁纠纷时,对哪些租赁合同纠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怎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作出裁决后,又如何执行、怎样实现的问题,也待于解决。

租赁合同到期不给优先权可以吗?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是这样规定的,比如一个房子,房子的所有权人将这个房子租给了你,但是你们的租赁合同到期了,如果相同的价格再次租房子,那么你是享有优先权的,如果别人更高的价格要租房子,你不同意就视为放弃了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n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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