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报复刑法是否加重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12:37:55 242 人看过

一、出狱后报复刑法是否加重处罚

犯出狱后,如果在五年之内报复受害人,就构成刑法上规定的累犯,要受到从重处罚。所以受害人再受到罪犯的报复时,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这是概率问题,从罪犯自己的心态、经历以及怎么入狱的、出狱后是否有人蛊惑等等都有关。

但是从我国打击犯罪的力度来看,打击报复之后必定是再进去待几年,并且对于累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打击报复行为的认定罪犯出狱后,如果在五年之内报复受害人,就构成刑法上规定的累犯,要受到从重处罚。所以受害人再受到罪犯的报复时,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这是概率问题,从罪犯自己的心态、经历以及怎么入狱的、出狱后是否有人蛊惑等等都有关。但是从我国打击犯罪的力度来看,打击报复之后必定是再进去待几年,并且对于累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二、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只要前罪与后罪是这三类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罪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动犯罪,后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如若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这三类犯罪,则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条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罚处罚,也不属于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三、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这样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的有责性,轻于故意犯罪的有责性,过失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也比较小,过失犯罪事实上也比故意犯罪少得多,而累犯制度的设立以遏制犯罪人再次犯罪为目的,故没有必要对过失犯罪设立累犯制度。

(2)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认定为累犯。同样,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接受教育改造,不以累犯从重处罚,也足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以累犯论处,符合我国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保护性教育的刑事政策。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罪因为数罪并罚而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只要其中的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符合成立累犯所要求的“前罪”条件。例如,甲因盗窃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处2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年有期徒刑。甲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了4年6个月时又犯抢劫罪的,应认定为累犯。但是,倘若其中的盗窃仅被判处6个月拘役,即使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年有期徒刑,也不能认定为累犯。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后罪的事实以及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表明,只有当前罪与后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时,才成立累犯,这便将从重处罚的累犯限定在严重犯罪的范围内。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据此,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再次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只是酌定量刑情节。旧刑法将这种时间条件规定为3年,现行刑法改为5年。修改的理由是:在3年以后重新犯罪的仍占相当大的比例。适当延长构成累犯的期间,有利于巩固劳动改造成果。外国刑法一般也将时间期限规定为5年甚至更长。上述5年的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此外,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四、假释与缓刑期间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第一,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要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其次,在假释期满后犯罪,可以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假释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累犯的5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次,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也不能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缓刑,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为不再执行,

就不存在执行完毕问题。因为不属于执行完毕,所以不存在累犯,此时所犯新罪应作为单独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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