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首中“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12:59 439 人看过

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即量刑事实两个部分。

1、在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事实中,能够决定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的事实,应当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如果行为人在此类事实上不主动供述,司法机关的追诉将不能顺利实施;并且,在此类事实上不主动供述,说明行为人的自动投案是缺乏诚意的,有逃避惩罚的目的,也就是有不接受惩罚的动机,这与自首的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根本目的相背离,不认定为自首是合理的。

2、在量刑方面,行为人供述的事实如果在两个方面避重就轻,就难说供述的是主要犯罪事实。

其一、行为人未供述的那部分事实,在金额上、危害程度上比已经供述的部分更重的。如贪污数次,合计100万元,只供述了其中的30万元。如果另70万元在其后被司法机关查实的,这种情况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自首的。

其二、行为人未能供述的那部分犯罪,决定着其适用法定刑时是否升格。如受贿11万元,应在10年以上量刑;但只交代了5万元,这通常会在5年以下量刑,这直接决定了两个量刑幅度的选择,如果另6万元后也被查实,此种情况也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并且,上述两种情况的自首部分,一般也不会再起到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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