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擅自将用于灌溉的河段承包给私人采砂经营,在河床上形成深坑隐患,导致一名游泳的小学生溺水身亡,村委会与承包人均被告上法庭。10月2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南生承担原告张南生、王老女因儿子张华死亡经济损失的30%即3.15万元,被告遂川县珠田乡珠田村委会赔偿10%即1.05万元,余款由两原告自负。
2006年2月16日,遂川县珠田乡珠田村委会和李南生签订了《河场降低开发沙石合同》,合同约定珠田村委会将流经本村的一条河流(达溪河)部分河段发包给李南生开挖砂石,时间为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李南生一次性付清珠田村委会合同期内所有资源费5000元,李南生运输的道路、开挖的一切机械及安全设施都由李南生自己负责。双方同时约定允许本村村民建房取自用砂石。
合同签订后,李南生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即在河段内进行采砂作业。遂川县水电局得知情况后,于2008年7月1日对李南生的作业区进行了检查,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李南生停止非法机械挖砂行为,并将设备清理完毕。李南生接通知后并未停止挖砂行为,在河床上经机械挖掘出一堆砂石堆在河床的右边,在砂堆旁形成了一个长条形的大水坑。2009年6月14日,两原告年仅14岁的幼子张华同几个伙伴到该处游泳,张华不幸在深水坑中溺水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南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承包的河道内挖砂经营,改变河床地貌,在河床中间形成深水坑,且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警戒措施,导致入水游泳的张华溺水身亡,对张华溺水死亡事件有一定的过错,应负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李南生以发生事故的深水坑系当地村民自用砂石挖掘形成,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这一主张,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珠田村委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灌溉用水的河段承包给李南生开发经营,在李南生开发经营过程中没有履行监管义务,对张华的溺水身亡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方作为张华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张华监护不利,且张华年龄已14周岁,对游泳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张华因疏忽大意而溺水身亡,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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