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扶助金的给付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8:43:38 49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本人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自2008年10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32号)文件下发后,将“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奖扶扶助对象纳入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这部分人群变更为特别扶助对象,不再是奖励扶助对象。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指导申报——村乡审核,张榜公示——区县确认,正式公布——报市备案,组织核查——资金发放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滨海新区卫生计生委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通知(津政办发【2005】6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07]33号);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业户口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11】4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05】38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bhx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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