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意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33:19 75 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竞争,行为,托拉斯,市场经济,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意义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消费者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在新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出现了竞争。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①竞争来自市场经济,在实行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产生竞争,也不可能产生竞争,如中国的六十、七十年代。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利润、价值规律的驱使下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售后服务、满足购买者和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竞争。按照布莱克的观点:“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②但根据大量的事实证明,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③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竞争者会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择手段以达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会去运用这些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会被扭曲,甚至被扼杀,健康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其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是不可挽回的、是触目惊心的。例如,2004年发生于安徽的假奶粉案导致安徽的婴幼儿数十人死亡。远的1988年发生于陕西的假萝卜种子案导致陕西、河南、山西等省的5万多亩萝卜颗粒无收。而由于食用假药、劣质食品导致的人、畜中毒死亡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若不把那些奸商给予严厉打击的话,对消费者来说是苦不堪言,对于国家来说是损失重大,也建立不起来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珀金斯针对由此及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提出了使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四个条件:

(1)商品必须通过市场而不是通过行政分配提供;

(2)价格必须反映出从长远来说哪些商品相对短缺,而不能按计划来确定;

(3)必须存在竞争,不能出现垄断,否则生产率便无法提高;

(4)经理必须按市场规律,而不能按国家官僚机构的规定办事。④即市场经济需要取消计划和行政干预;反对垄断。因此,自由竞争不被扭曲,需要两个前提:(1)所有竞争者在平等地位上进行竞争。(2)竞争者之间公平诚实地进行竞争。为满足第一个条件,需要最大限度地取消一切非市场因素的干扰,特别是来自政府干预的因素(但不等于取消政府干预),让竞争者平等地进入竞争的市场。为了满足第二个条件则不允许任何竞争者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不是限制竞争或使竞争按照某一固定模式或标准进行,而是要保证经济活动必须严格在竞争的体制下进行,它保护的是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首次产生于法国。与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及著作权的保护同生同长。19世纪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契约自由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也导致个人自由权利的滥用。假冒、盗用他人商标、专利的侵权行为猖獗一时。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以此为基础,法院在1850年发生的一起侵权案件中确立了一项原则,即未侵犯工业产权,但在某些商业活动中导致欺诈或使他人误解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行为。④反不正当竞争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代表为德国1909年制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后来欧洲及世界各国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即无论在商业或贸易活动中从事有悖于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将予以禁止并有义务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其特点在于:(1)给不正当竞争行为下了一个非常抽象的定义,凡指一切与诚实惯例相违背的行为;(2)用列举方式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订规则,例如,禁止作令人误解的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另一种面目出现,即是19世纪末出现在全球的股份公司,企业之间的兼并导致托拉斯这种新的商业组织的出现,最早可追述至美国俄亥俄州的标准石油托拉斯。托拉斯凭借其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消灭竞争的行为导致了“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法的出台。1890年美国率先通过了《谢尔曼法》,宣布凡限制或垄断州际或国际间商业贸易的合同、共谋等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办法。

因此,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两类行为:①通过垄断,兼并对贸易加以限制或利用经济优势地位消灭竞争的行为;②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样,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在不同的国家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称公平贸易法;针对垄断和消灭竞争行为颁布反垄断法或称反限制性商业惯例法。

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推动了国家间的合作。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合作首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其后有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等。1991年12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继巴黎公约之后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国际立法的最重要的里程碑。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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