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6:22 172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省常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推动社会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职工,凭《伤残军人证》或《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

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凡符合按比例安排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就业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推荐就业。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各单位录用残疾人的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负责向用工单位推荐合适的人员。

第七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单位应当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职工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当年职工人数统计表和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差额人数和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报送下年度本单位录用残疾人的计划。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承办。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赣单位、驻赣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承办。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经费困难,企业亏损严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减交或缓交。未经批准,逾期不交或少交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列支、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虚报录用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督促限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补交保障金、滞纳金;逾期仍不安排或补交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23: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自治区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财政、统计等部门予以配合。第五条县(区)以
    2023-06-10
    413人看过
  • 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均应按照本规定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和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件、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为分散安排劳动就业的对象。第四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第六条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本人自愿、就地就近安排的原则。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就业
    2023-06-10
    285人看过
  • 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比例发展残疾人事业
    《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近日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从经费保障、预防和康复、基本生活标准和公共服务优惠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条例对完善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体系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预防残疾的发生;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新生儿可能致残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和贫困家庭八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康复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
    2023-05-01
    390人看过
  • 天津企业单位等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规定比例将获更多补贴
    昨日从天津市残联获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超过规定比例(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可获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提高。2006年,市政府残工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三年来,通过实行奖励办法,共为128个单位发放补贴奖励45余万元,激励了用人单位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近日,对《办法》做了修改,加大了补贴力度,提高了补贴标准,由原规定每超过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给予1200元补贴,调整为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及单位应负担比率计算的缴费金额给予补贴(今年的补贴标准为3024元),以后根据公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相应提高补贴金额。同时,
    2023-06-04
    85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劳动局、财政局、民政局、统计信息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深府〔1998〕57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的有关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二、工作目标动员各有关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我市有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建立有效运作的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系统就业服务;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争取达到应收额的90%,为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三、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
    2023-06-10
    113人看过
  •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已在城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所办的福利工厂(场)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前款所指的事业
    2023-06-10
    52人看过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2月28日经兵团第一次司令员办公会议通过,以1996年第2号兵团令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兵团系统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条兵团系统凡具有自治区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
    2023-06-10
    176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
    各市(地)、县(区)财政局、物价局、残联,省级(含驻浙中央部属)各单位: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为了积极推动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安置劳动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浙政发[1994]175号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的管理,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浙政发[1994]175号)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凡在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1995年1月1日起,均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
    2023-06-10
    168人看过
  • 因此,为了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国家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2013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7家公司共同发表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疾人联合发〔2013〕11日),部分地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难以执行,使用者缺乏积极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明确了以下措施。(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率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鼓励优先录取残疾人。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残疾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中残疾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
    2023-08-16
    63人看过
  • 残疾人的就业安置
    河南省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对残疾人就业安置的具体规定如下:(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依法全面推行。(二)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残疾职工手续后,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的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由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三)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
    2023-06-05
    254人看过
  • 江西省《就业登记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准确掌握城镇劳动力资源及其配置情况,保证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根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的登记。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又要求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应按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未就业青年,农转非无业人员,由就业转失业人员。符合失业登记范围,但因准备升学、入伍和其他原因暂不要求就业的,可不进行登记。第四条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省国防工办、省煤炭工业厅、南昌铁路局三系统除外,但失业职工应到当地办理失业登记)具体负责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指导、规范就业登记工作;(二)指导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
    2023-06-10
    335人看过
  • 陕西省出台十七条措施促残疾人就业
    近日从省残联了解到,为改变这种现状,我省专门出台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十七条措施,力争将城镇残疾人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每年安置6000人就业,并通过建立就业培训基地,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的培训。这些措施包括,落实保险补贴制度,对城镇贫困残疾人,按本人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0%,给予补贴;扶持自主创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者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另外,我省将重点扶持发展盲人按摩行业。在完善《陕西省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强行业管理,对盲人保健按摩市场进行规范。除了每年定期组织盲人按摩师参加国家举办的相应考试,还要对其进行职称评审。凡是符合条件的,吸纳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业。在发展盲人医疗按摩中、高等专业教育方面,我省将建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制度,开展盲人按摩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盲人按摩技能竞赛,并重点扶持盲人按摩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开展
    2023-06-05
    297人看过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江北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8月6日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江北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推动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重庆市实施办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实施细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均应按本办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三条各单位都应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缴
    2023-06-09
    217人看过
  •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2023-05-30
    31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 更多>

    #劳动保险
    相关咨询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30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报本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足额代征;其他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取。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
    •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条新规是怎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4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由XX会同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 残疾人就业比例是多少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28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省政府规定了具体比例。2、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什么比例计算?怎么计算?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28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排就业人数。按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按2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和按照安置比例计算不足0.5人的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每年度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