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变更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0:41:44 397 人看过

是变更之诉。

诉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为对方,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内容和目的不同,民事诉讼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

按照当事人诉请目的不同,又可以将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积极地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诉请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养关系。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此外,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不同,确认之诉又分为原始的确认之诉和中间确认之诉。原始确认之诉,是指在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确认之诉,是确认之诉的典型形态。中间确认之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诉讼的前提性问题,当事人提出的确认某项法律关系的诉。

确认之诉的特点:

(1)确认之诉以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为基础。只有当事人双方对他们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法律关系产生争执,才有确认之诉的必要,才能提起确认之诉。

(2)确认之诉的目的只是谋求对一定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司法认定。确认之诉并不预先确定法院裁判内容的强制实现,而只是一种通过法律关系的“公权性”确定来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3)法院对确认之诉的判决不伴有执行效力。而给付之诉具有执行力,变更之诉将形成力作为解决的重点。对确认之诉来讲,它是专门通过对法律关系司法认定来谋求纠纷的解决,并不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2.提起确认之诉的条件

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状态。当事人双方对于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发生争执,这种关系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尚处于不明状态,而且,这种法律关系应是现在的法律关系,将来的法律关系一般不允许确认。

(2)存在消除法律关系不明状态的必要性。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明确,被告方的行为会导致原告法律地位的不安定,即有使原告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危险。

二、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了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可以分为实体上的变更之诉和程序上的变更之诉。实体上的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实体效果的请求。如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产生当事人之间因离婚判决而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实体法后果。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变更程序法律效果的请求,最典型的就是再审之诉。

变更之诉的特点:

1、当事人之间对既存的法律关系的存在并不存在争议,争议的是该法律关系是否应当继续存在下去或者以什么内容、形式存在下去。

2、在法院作出变更判决生效之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保持原来的状态。变更之诉是通过法院的变更判决来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时存在的民事法律法律关系并不发生任何变化,仍以原来的内容、原来的形式继续有效存在。只有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后,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变更或者消除。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是:两者都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确认之诉,是当事人之间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变更之诉中,是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要求法院作出改变或者消除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之间的关系,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两诉可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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