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精神赔偿怎么计算
1、采取概算赔偿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的计算,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可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害程度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受害人的资力与经济条件四种因素。根据前三种因素着重考虑提高或降低赔偿。
2、采取比照、参照赔偿规则。国家赔偿法对于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可以比照该规定。如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等。
3、采取限定法及标准定量法规则。所谓限定法是指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在一个具体的限定范围,在低起点和最高限点之间,结合具体情况,由法官选择一个具体数额。标准定量法又称数学模型法,即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提出一个数学模型,把侵权行为的每个因素以及其赔偿金额进行量化,最后由法官根据实际案情对模拟赔偿数额作一定范围的选择。
4、采取全部赔偿规则。对于因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应当比照侵害财产权的全部赔偿原则,以全部财产损失作为赔偿金额。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冤假错案造成的原因
(一)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对于案件,在侦查阶段过于强调侦查的结果而忽视侦查的程序,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尽快结案,在找不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延长羁押时间,不在指定场所进行讯问,询问过程不进行录音录像,凡此种种,均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的侦查得出的结论不应采纳。
(二)侦查中非法取证的结果
在法治社会中,强调一切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要靠证据来说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排除。
(三)缺乏人权意识的结果
文明社会强调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保护,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发展权等等,它们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刑法以其制裁的严厉性被认为是最严重的法律惩戒手段,会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因此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一定要慎重。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日益要求政府转变执政理念,建设服务型阳光政府,然而纵观我国司法领域,依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人员未转变传统观念,未树立人本意识,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致使冤假错案发生。因此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应树立人权意识,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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