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抵押的财产在破产清算中怎么办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关于对于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在企业面临破产情况下应如何处置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的另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则有明文规定指出,当企业面临破产,其享有抵押权的房屋可通过清偿债务的方式予以取回,或亦可用抵押房屋作为抵偿欠付债权人的债务之手段。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破产管理人有权通过清偿全部债务或提供为全体债权人所同意接纳的担保措施,从而收回质押的财产、留置的物品。
如前所述,无论采取何种债务清偿或替代担保形式,在当质押财产或留置财产的市值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之时,其回收的额度将仅限于该质押财产或留置财产当时的市场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如果房地产破产了,买了房的人怎么办
假设房地产项目遭遇破产状况,在这种不利局势下,已经完成购房手续并且已经全额支付房款给开发商的业主,依据相关法令规定,有权享有优先赔偿权。
而若业主仅缴纳了定金或首付款,同时亦签署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他们则有权利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条约,并要求对已经交付的首付款以及相应的利息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n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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