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武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赴香港旅客死亡索赔一案,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了民事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余林武给付保险金人民币30万元。至此,一起扑朔迷离的赴港旅客因不明原因死亡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被保险人非死者1999年8月30日,湖北省荆州市某羊毛厂原职工齐丽萍报名参加由沙市中国国际旅行社(简称沙市国旅)组织的香港旅游活动。交纳了各种费用,办理了登记手续,向洪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编号为0013460的《出国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费为人民币30元,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保险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1999年9月13日,被保险人齐丽萍随团到香港旅游。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周后的1999年9月18日,被保险人齐丽萍在香港发生意外事故住进伊利沙伯医院,后经医治无效而死亡。1999年12月16日,被保险人齐丽萍的丈夫余林武持《保险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到洪山保险公司索赔,要求给付保险金人民币30万元。洪山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以索赔金额巨大、证明材料不充分为由,便对索赔人进行相关情况的询问。通过询问得知余林武系被保险人齐丽萍的丈夫,于1999年9月21日得知齐丽萍在9月18日入住香港伊利沙伯医院,医院证明被保险人齐丽萍受伤情况严重,头骨爆裂、面部肿胀、盆骨爆裂,于同日已进行手术并转送深切治疗部观察,但情况依然危弱,便在9月27日赴港探视,当余林武到香港后发现其妻已于9月23日死亡;料理完丧事后,余林武于10月20日再度赴港;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齐丽萍意外死亡不得而知。直到1999年12月16日,余林武才在沙市国旅人员陪同下从湖北省海外旅游公司拿到了《保险证》,并到洪山保险公司索赔。上述情况是余林武2000年2月23日提供的,但在同日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中称其爱人是齐丽华,去港旅游时使用的是其妹妹齐丽萍的名字,在香港死亡的是齐丽华而不是齐丽萍。洪山保险公司将上述情况迅速向上级公司进行反馈,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业务部门非常重视,详细听取了情况汇报,认真分析了案情,形成了基本共识,于是在2000年3月20日派调查人员赴荆州取证,在荆州人寿保险公司大力协助下,取得了齐丽萍、齐丽华俩人户籍均未注销的证明,3月11日到沙市国旅取证,沙市国旅出具了当时是齐丽萍本人来办理港澳通行证的事实材料,3月24日找到了两位当时赴港旅客,证明到香港的是齐丽华,3月25日找到两位齐丽萍的邻居,她们证实齐丽萍在事故发生期间并未出门远行。可见齐丽华冒其妹妹齐丽萍赴港旅游,而真正的被保险人齐丽萍至今安然无恙。事实似乎清楚,真相似乎大白,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据此作出不予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决定。旅行社知道详情时间一天一天地过去了,余林武似乎感到索赔无望,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于2000年7月9日将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和沙市国旅推上了法庭。在法庭调查期间,原告被告双方进行了唇枪舌战的争辩。原告余林武诉称:1999年8月,其妻齐丽华报名参加被告沙市国旅组织的香港8999团13天香港旅游活动。由于齐丽华本人的身份证不慎丢失,在征得被告沙市国旅同意后,于1999年8月30日用其妹齐丽萍的身份证向被告沙市国旅交纳了2800元费用,办理了登记手续,向洪山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月6日,齐丽华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9月13日随团去香港旅游,9月18日,齐丽华不慎从香港一人行天桥上摔落,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25日在香港伊丽沙伯医院死亡。事发之后,原告多次与两位被告就保险赔偿事宜进行交涉,并将死亡证明书、保险证、通行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交给了被告洪山保险公司,但被告至今仍不办理赔偿事宜,原告认为:
(1)齐丽华因身份证丢失,用其妹齐丽萍的身份证办理有关手续是征得被告沙市国旅同意的,并且在办理通行证时使用的是其本人的照片,因此,不存在欺诈问题;
(2)齐丽华的死亡系意外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付保险金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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