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2:04:46 285 人看过

废止理由: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代替

通知

现将我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内部组织贯彻实施,不登报,不对外宣传。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方合营(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以下程序分配,先由企业按名义工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再由本人领取实得工资,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

三、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经济考核指标及本人所担负的责任、贡献来确定,一般掌握在相当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2倍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也可以达到3倍。

四、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五、本意见供内部掌握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7: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实效]
    为了适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拟定了《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其说明。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时参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研究执行。一、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要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密切结合起来,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职工队伍素质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使工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责任轻重、技术高低、劳动繁简、劳绩大小密切联系起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二、企业的工资制度,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企业制宜,可以采取不同的工资形式和制度,但不宜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结构工资制模式。要通过工资改革,合理
    2023-04-22
    428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7)8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结合财政部财外字(1995)259号通知规定严格遵照执行。此通知适用于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经营或兼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单位。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请各单位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驻在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具体办法,并于1997年5月31日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备案。【章名】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财政部、外经贸部以财外字〔1995〕259号文颁布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
    2023-06-05
    441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营的待遇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外经贸资字[1986]第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你部税务总局对外税政处转来的大连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搞联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我部的意见提出如下: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内其它企业投资,举办新的合营企业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是为了取得稳定的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生产国家急需产品,发展国内横向联合,有利于加快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国家外汇支出,消化引进技术,吸收外商利润再投资的一种形式。对这些再合营的企业属于什么性质,有关部门意见还不一致,可以进一步研究。我部认为,从资本所有权看,这类企业属中外合营企业,只要新举办的企业属国家鼓励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应视为中外合营企业,享受中外合营企业的待遇。
    2023-06-05
    248人看过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促进合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特作如下规定:一、合营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之内,其中方投资者的外汇收入享受全额外汇留成。五年之后,按50%的比例留成。二、合营企业中方人员因业务需要,同外方人员一起出国执行任务的,中方人员在国外的费用按合营企业规定的标准,实行实报实销。三、合营企业的中方人员单独出国执行任务的,其费用标准可按合营企业规定标准计算,实际使用时比照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标准执行。四、根据合营企业规定的标准领取,按国家规定使用的中方人员出国费用的节余部分,可作为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收入,向银行结汇,并持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留成。五、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将中方工作人员应得工资部分的外汇,及中方投资者的劳务、工业产权所得外汇、外汇红利等外汇收入,向银行结汇并持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留成。六、未
    2023-06-06
    496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文号:劳人干[1987]34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人事(干部)部门:经国务院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提高中方干部素质,保障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一、合营企业董事会内由中方干部担任的董事长、董事,由中方合营者委派;按照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的总经理和副部经理,经中方合营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二、合营企业对在本企业内担任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以及
    2023-04-27
    199人看过
  • 河南省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促进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现对我省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我省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其他资产)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必须办理出资审查和意向书、备忘录的文件中只能标明中方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实物量,不能标明未经评估的资产帐面价值。中方投资者在正式向计经委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之前,同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以国有资产出资和对出资资产评估的申请。申请应说明出资原因,出资来源帐面总价值及待评估资产的种类、中方投资比例、预计收益等情况,并附项目有关附件、单位会计报表、预计收益等情况,并附项目有关附件、单位会计报
    2023-06-06
    176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为了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正常发展,现对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做如下规定:一、承包经营的定义本规定内所述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二、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条件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实行承包经营:1、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2、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三、承包者的资格承包者应具备以下资格:1、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3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2、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
    2023-06-09
    31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落实局内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五月九日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一、目的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局内各业务司的监管职责,特制定《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本工作方案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经与有关部门核实,目前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88户企业中,有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74户,无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114户。二、制定依据本工作方案依据中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制定。三、分工原
    2023-06-10
    21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不断提高劳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深化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项制度改革,加强职业培训和安全监察工作,实现劳动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劳动管理人员是指在全国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所有从事劳动力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劳动争议与仲裁、劳动计划与统计、职业技术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与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矿山安全监察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其数量约一百余万人。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分人员中多数未曾受过专业知识训练。同时,经过专业学习的后备人员又严重不足。因此,培训任务是十分繁重、艰巨的。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多>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工作,使全体劳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从而提高劳动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一支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劳动管理队伍。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和
    2023-04-22
    336人看过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费用提取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云南两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金沙江、雅砻江漂木保护管理的联合布告》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金沙江中流送的一切木材(不分树种、材种)和漂木工程设施,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哄抢、盗窃和损毁。沿江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由水运企业和漂木管理组织统一管理。第三条木材水运单位应加强沿江漂木管理。及时赶漂和扎运,以减少木材流送损失。第四条沿江各县(市)原则上应建立漂木管理站,站长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委派,工作人员由木材水运单位配备。区、乡(镇)、村建立护木领导小组或护木小组,组长由同级分管领导兼任,并由上一级任命。第五条漂木管理站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木材水运局负责业务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和木材水运局各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第六条漂木管理站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漂木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本辖区内的漂木;对群众进行宣传教
    2023-06-06
    196人看过
  • 关于印发《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建设厅)、经贸委(厅、局),经济特区经贸委(厅、局):现将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国家计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颁发了计设(1986)840号文《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几年的实践证明,在我国工程设计领域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可以使我国的工程设计人员了解国际上通用的设计程序,逐步掌握国外先进的设计技术、设计方法,不断完善我国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在总结几年来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与中国设计单位共同举办合营设计机构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设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含勘察)机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等有关法律
    2023-06-10
    8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了依法保护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科技秩序,正确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将《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检察机关要将依法促进科技进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保护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惩在科技活动中贪污、受贿,侵害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权,非法窃取技术成果等犯罪行为,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二、办理涉及科技活动的经济犯罪案件,要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了解科技体制改革的情况,掌握和执行国家关于科技
    2023-06-11
    318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总局(90)汇管投字第136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下发后,部分分局就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示总局,现就这些问题综合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45号文和国务院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的意见,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凡以借贷资金投资入股的,可以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外汇利润中先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后再办理留成。二、中方投资者享受外汇全额留成的起始期为合资企业分利年度,期限为5年。5年后,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按同类国营企业留成比例办理。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023-06-06
    90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日我部以劳人培〔1982〕15号通知颁发的关于《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和有关就业统计报表,经过各地一年多来的试行,已经取得初步经验,今年三月初,在全国培训与就业工作座谈会上,与会同志认为在修改后可以正式颁发。现将修改后的《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所附统计表式发给你们,请即照此执行,并请各地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3〕62号文件《关于全国城镇待业人员数字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统计的通知》精神,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就业统计人员,加强就业统计工作。附一: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的劳动就业方针,加强对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及时掌握情况,搞好培训和就业的规划指导,特制定本办法。一、登记范围。限于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人员,包括: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
    2023-06-09
    488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1-12
      (一)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二)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
    • 中外合资企业集中管理资金属于抽逃资金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8
      确实需订骇斥较俪记筹席船芦要注意,抽逃资金很明显的方式是,公司注册成立,验资报告完成,然后马上把资金从账上划走,账务上面挂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往来科目。你这种情况有这个嫌疑。
    • 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级规定的通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共7章34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4《综合管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级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其中,规定综合管理公务员职
    • 中外合资企业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8
      联企业.跟企业的性质没关系,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如果你公司在中外合资企业里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就是关联企业
    • 关于物业管理工作中业主的权利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