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那些常被误读的法律规定
每年4月的第四个星期日,是“世界儿童日”。在第30个“世界儿童日”到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4月20日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对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1000多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进行分析,并通过典型案例对家庭、学校及全社会作出提示,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两岁以下的孩子一定判给母亲吗
男方王某与女方郭某2010年8月经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女方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抚养,男方及其父母对婚生子进行了细致的照顾,故婚生子由男方抚养为宜。
就抚养权问题,男方主张,女方作为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且孩子现未满两周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女方抚养。女方则不同意抚养孩子,主张其本人及其父母均患有疾病,身体不好,不适宜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婚生子现与男方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年纪较小,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女方坚持不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由男方抚养更为适宜,故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如果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直照顾孩子,且愿意并有能力继续帮助照顾孩子的,也可作为参考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是,这些只是原则性规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适用。本案中,虽然未成年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但由于其母亲坚决不主张抚养权,而该子女一直随其父亲生活,且其父亲也愿意抚养,最终法院将抚养权判决给父方。
抚养权确定后能变更吗
女方张某与男方王某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林由男方抚养。后女方以双方离婚以来,男方无所事事,不管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为由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小林的抚养权。女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小林在一起游玩的照片以及男方向案外人借款的借条。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诉讼意见,向法院提交了其从业证明以及个人债务已清偿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女方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林由男方抚养对其身心健康发展确有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给子女提供稳定、持续的生活成长环境,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抚养权确定以后,法律规定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对非婚生子女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小明系男方张某与女方刘某的非婚生子。2013年5月到2014年12月,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小明抚养费。2014年12月以后,男方再未支付小明抚养费。2015年1月,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男方向其每月支付抚养费,自2015年1月起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判决男方自2015年1月起按月支付小明一定数额抚养费。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抚养费不以离婚为条件,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要承担该项责任。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给了抚养费,其他费用一概不用管吗
小君系男方马某与女方李某的婚生子女。201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君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2013年2月,小君因身体疾病到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2011年、2012年小君参加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万余元。小君诉至法院,请求男方负担医疗费与教育培训费用的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免除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而应考虑相关支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同时兼顾父母双方的负担公平。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君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关于课外辅导费用能否在抚养费纠纷中获得法院支持,一般应当区别对待。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并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符的课外辅导。因此,对于父母双方同意参加的辅导课程,以及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双方负担能力的辅导课程,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超出双方负担能力,过度报班或参加具有奢侈性消费的辅导班,辅导费用一般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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