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9月26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规定,全省65周岁以上老人将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对八十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人经济资助的,老人可以拒绝。
媒体了解到,今年6月份,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关于《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山东早在1994年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3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700万人,总数居全国之首,占总人口的17%,远超国际上10%的标准,并且增长迅速。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208万人,占总人口的22.3%。
2012年以来,山东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对养老服务在设施规划、土地保障、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养老服务工作在行政推动力度、政策优惠力度、财政扶持力度上,都走在全国前列,但从总体上讲,山东养老服务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
山东省民政厅周某某分析,造成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养老扶持政策不完善、不统一,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尚未形成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活力不足;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低,养老服务质量不高;养老服务业尚未形成一个强大产业,对经济社会的拉动作用不明显。
此次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亮点颇多,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第二十五条规定:具备医疗条件的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保障房范围;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半价购买门票
除此之外,成年子女不得索取老年人财物城乡社区应设老年活动场所等条例都将有效的保障山东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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