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01:40:23 303 人看过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此外,《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1、提前准备

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2、分头交接

(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

(2)、资产财务组:全面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目分类编制清册。编制破产宣告日的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清算期间、破产终结日的相关报表;

(3)、安置组:编制破产企业人员名册,准确计算职工债权数额,实施职工分流方案;

(4)、综合组:保管封存证照、权证、印章等,负责安全保卫,督促各组清算进度。

2、总体接收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办理总体接收手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并附交接清单。

3、制定接管报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报送《破产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实施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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