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21:57:20 43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二、办理材料

要求规范,要素齐全;要求新选举的全体理事成员、全体监事成员签名。

网上电子版提供清晰的彩色扫描件;纸质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机构设置合理,每个内设机构单独填一份表格,写清楚机构职能和设立理由;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此项

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租期或使用期在一年以上。

撰写规范,应包含章程范本中的全部条款;若有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骑缝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名通知书》到银行申请验资账户,开办资金需要全额到账,资金数额预申请的开办资金数额一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书写规范,条例清楚;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人员登记表需注明专职和兼职人员,如实填写

需粘贴理(董)事1寸彩色免冠照片;每位理(董)事都必须填此表格,并签名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有业务主管,需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按实际情况填写,纸质版表格需粘贴法定代表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及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清新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清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玄真路16号民政局二楼205室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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