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患者举证是如何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3 12:30:13 155 人看过

医疗事故纠纷,患者的举证可以由以下方式决定:

1、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调解(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双方同意仲裁)等。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一般需要赔偿以下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

5.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罪管辖是如何的

由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管辖。

医疗事故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特指为医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的,根据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和就诊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二)严重不负责任

本罪所指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三)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

本罪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四)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10: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个体行医相关文章
  • 遭遇医疗事故患者担何举证责任
    问:我于1999年8月因难产到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为我进行了剖腹生产,手术很顺利,伤口愈合很好。出院后,我时常感到腹内疼痛。今年5月,经另一家医院诊断,系我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我从1999年8月至今,从未在任何医院实施过手术。我和家人找某人民医院交涉,要求院方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而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病历和手术器械清单作证,纱布遗留在腹内,不是医院的责任,拒绝赔偿。请问如果我起诉医院的话,应提供什么证明材料?读者田女士答: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你主张某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应提供如下证据加以证明:一、提供你在该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及造成损失的证据。1.在该医院接受手术时的病历和相关票据;2.在另外医院的病历(诊断结果)及相关票据。用来证明你的腹
    2023-06-08
    382人看过
  • 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3)、如果医疗机
    2023-06-21
    447人看过
  • 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举证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
    2023-04-21
    112人看过
  • 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3)、如果医疗机
    2023-05-31
    91人看过
  • 医疗事故患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中患者的举证责任如下:1.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2.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一、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医疗损害的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关系。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治疗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履行
    2023-06-28
    322人看过
  • 医疗事故患者的举证责任和权利
    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原来患者的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义务转至医方身上,患者无须花费精力金钱去证明医方有过错,但这并无损于患者的举证权利,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患者依然可以提交给法院。特别是在医院举出全部都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时,作为原告的患者如果不能掌握必要的证据,就会陷于被动的局面。所以患者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依然应积极地收集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姿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根据这一规定取得的病例资料复印件仍有权利向法院提供,以防止医院在具征过程中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同时对于上述医院举证的证据种类,如患者能够掌握,都可以向法院举证。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
    2023-06-05
    279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个体行医是指个人或家庭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取得执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医学诊疗活动。这意味着个人在没有经过相关机构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医疗诊治,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健康隐患。 个体行医可能会违反卫生管理法规,并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伤害。... 更多>

    #个体行医
    相关咨询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患者如何举证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6
      关于医疗侵权案件是比较复杂的案件。你应该做的工作是保全病例。跟据您说的情况,是要鉴定。看能不能构成医疗侵权即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种鉴定在2010年7月1日以前是有医疗机构举证,但是2010年7月1日以后转化成患者举证。所以病例是您在鉴定时的最原始证据。如果有因果关系,这是您还要做损害后果鉴定。以便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要详细咨询,请在6月5日后。
    • 医疗事故罪患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07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
    • 医疗事故中患者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如何获得赔偿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8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
    • 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举证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16
      医疗纠纷进行举证需要患者提供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 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举证?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07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