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来源不明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9:36:11 325 人看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如果财产所有人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将构成犯罪,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构成该罪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构成此罪且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没收吗

1、1998年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该立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吸纳了《补充规定》的内容,但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作了予以追缴的规定。这样修改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将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当做附加刑没收财产使用。但有学者认为,不应将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理由是:(1)追缴本身不是法定刑。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并列表述,不符合法律语言规范,前者是法定刑而后者不是。(2)对刑法总则的内容重复。3、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既然将财产或支出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理所当然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再作规定,显属画蛇添足。笔者赞成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的表述内容,理由是:(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推定的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一些非法持有型犯罪相同,均只需证明一种犯罪状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需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非法持有型犯罪只需证明持有国家违禁品的事实。(2)保留财产的差额予以追缴的内容,考虑到了以非法所得论和非法所得的差别,又强调了予以追缴和没收财产的不同。(3)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主观上的认识必须与案件客观实际情况相符,此为我国证据制度对刑事诉讼证明的要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是推定成立的犯罪,不能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标准就比别的罪名低,对行为人的合法收入、拥有的财产和支出、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差额巨大等事实的证明必须符合确实充分的要求,只是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内容而已。(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是转移。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被指控人承担证明被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义务,否则,被指控的罪名就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过程是先由司法机关证明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但此时不能证明财产取得的具体方式,然后要求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此系证明责任的转移。(5)以非法所得论的财产中不包含合法财产。有人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是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差额财产并非全是非法所得,而是以非法所得论。所谓以论是把彼事物当做此事物,即以非法所得论的财产中不能排除合法财产。笔者认为,从逻辑的角度分析,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是一对矛盾概念,来源不明是指行为人取得财产的具体方式不明确,而不是合法性和非法性不清楚,如能查清非法财产取得的具体方式,则应定相应的罪名。

3、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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