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41:31 25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皖政[200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税税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重大意义

我省自2000年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各地按照税改政策规定,取消了“三项提留、五项统筹”,主要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筹集村组干部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村级组织运转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征收农业税附加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群众对农业税附加难以理解和接受;二是征管手续比较繁杂,工作量大,征收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多种原因,农业税附加难以全部征收到位,抵税、抵债等现象屡禁不止,不能起到保障村级经费供给的作用;四是造成农业税税赋仍然偏高,特别是承包土地多的种粮农民负担相对较重。

取消农业税附加,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继2003年取消农业特产税后,我省又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取消农业税附加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一是全省可直接减轻农民负担近6亿元,将相应增加农民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二是降低农业税税赋将为逐步统一城乡税制打下基础,进一步完善农业税税制。三是将全面简化农业税征收业务手续,有利于规范征管,进一步化解征管矛盾。四是村级三项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补助,村组干部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等基本需要能够得到保障,将有效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促进农村的发展和稳定。五是村级运转经费改由省财政适当补助,公共财政的职能向村级延伸,为村级经济加快发展创造条件,将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税附加政策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2003年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新增的农业税附加,此次也一并取消。取消农业税附加后,各乡镇一律撤销农业税附加专户。对于已缴纳的2004年农业税附加,要及时退还纳税农户或抵顶应纳正税。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发生的农业税附加尾欠,一律豁免,不得追交。各地不得借取消农业税附加之机调增正税,增加农民负担,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认真做好取消农业税附加的各项配套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取消农业税附加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取消农业税附加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以取消农业税附加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推动并村并组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社区管理,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具体抓好贯彻落实,注意工作衔接,做好相关业务工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进。对于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大力宣传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把政策交给基层干部和群众,使取消农业税附加的具体政策规定家喻户晓。对每个农户取消农业税附加的情况,要以村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到我省取消农业税附加,下调农业税税赋?1.4?个百分点,下调的幅度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要让广大村、组干部了解到,取消农业税附加后,村级三项经费将由省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村级基本运转经费保障程度更高。同时,各地要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改善和提高基层组织运行质量,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市场经济,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

(三)切实加强村级补助资金管理。取消农业税附加后,省财政将设立对村级三项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省对村级三项经费的补助,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不低于现行政策性附加及省已安排的对村级补助的数额;市、县财政原安排的对村级补助资金不得减少,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增加。具体补助、分配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资金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三个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结合取消农业税附加后的新情况,抓紧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4: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业税相关文章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免除农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文号:财农村[2005]265号各市、县财政局: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皖发(2005)3号),决定从2005年起全省全面免除农业税。现就贯彻落实全面免除农业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免除农业税。从2005年起,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免除农业税,包括免除除烟叶以外由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和无固定收益土地农业税。同时免除国有、集体农(茶、桑、果、林、渔、牧)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单位所承担的农业税。对于2005年已缴纳的农业税,要及时退还给纳税人。二、严格执行农业税及其附加尾欠的政策。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形成的历年农业税尾欠,要继续执行“继续清理,暂停收取”的政策;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要认真调查核实,登记造册,一律暂停征收。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发生的农业税附加尾
    2023-06-07
    312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意见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了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下简称计税常产),规范农业税征收行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就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依据和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本省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3年至1997年5年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为基础确定。因此,调整计税常产,应当以1993年至1997年5年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并遵循下列原则:l、上限控制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亩均计税常产不得超过全县(市、区)1993年至1997年5年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少数乡镇、村农业生产条件优越、单产较高的,其亩均计税常产可高于全县(市、区)平均计税常产,但超出部分必须严格控制在全县(市、区)亩均计税常产的20%以内。同时,在去年确定
    2023-06-07
    82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赣府发[2003]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结构战略性调整,省政府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决定对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进行调整,即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范围1.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除烟叶继续按原政策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税一律改征农业税。2.园艺作物中的蚕茧、毛茶分别改按桑叶、茶青征收农业税。3.对牲畜产品、蜂蜜及其他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含水产品和食用菌)和在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税,也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二、农
    2023-06-07
    422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豫政[200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农业税及其附加成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的核实登记工作对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纳税人,征收机关要对纳税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农业税基本要素进行核实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和纳税人的依率计征税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评议监督。群众没有异议的,分户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其依率计征的农业税额。纳税人计税土地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征收机关核实,进行变更登记。凡计税面积增
    2023-06-07
    491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进一步完善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查程序,搞好规划之间的衔接。城镇村建设要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城市、集镇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
    2023-04-22
    498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政发[2004]8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我省自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下,通过各级税改干部的辛勤工作和努力,政策不断完善,改革不断深入,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各项改革和事业的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从2004年起,我省各县(市、区)农业税税率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确定的新的农业税税率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按税率降低后的正
    2023-06-07
    60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业税
    词条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农业税
    相关咨询
    • 农业面临全面取消,农民怎么办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8
      户口取消,但是信息还在,一样在当地是可以分地什么的,村委会还在。
    • 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陪产假是多少天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3
      1.一般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天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 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国省事业单位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2
      【法律意见】目前全国已经有30个省市进行了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区市包括北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9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划定。
    • 安徽何时取消农业户口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26
      当农村户口取消之后,原本属于农民的利益也不会消失。但在农业户口取消之前,抓紧转移户口。因为转非农户后户口就不能享受到土地确权以及不能申请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为鼓励各地对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政府近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投资主体给予奖励。据了解,通过盘活利用空闲农房,为了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同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很多人以为房产证有自己的名字,房子就一定是自己的。如果要想真正获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