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扣押的物品怎么处理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7 04:17:51 416 人看过

一、公安扣押的物品怎么处理掉

公安扣押的物品处理方法是:

1.对于认为需要被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3.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二、公安扣押的物品条件

1.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扣押。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可扣押。

3.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扣押。

4.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可扣押。

三、公安扣押物品的程序

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扣押,对扣押的财物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同时,需要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并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程序是为了保障行政案件的顺利调查和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n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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