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7:50:44 122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浙劳社厅字[2005]248号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属集体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已按有关程序实施破产或关闭竭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可参照原劳动厅等四个部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7〕109号)及省政府浙政发〔2000〕187号、浙政发〔20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供养遗属、精减职工等费用也应一并清偿。改制前养老保险费缴纳不足或欠缴的,应按浙劳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和浙政发〔2000〕187号文件精神,多渠道筹集资金,筹集或调剂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改制后,应根据职工分流不同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应缴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补缴后才能计算缴费年限。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05: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费相关文章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劳社工伤〔2008〕87号发布日期:2008-7-26执行日期:2008-10-1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建立我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统筹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工伤
    2023-04-23
    378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省政府提出的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我省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也是当前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从明年开始,要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要建立专门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劳动管理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维权的态势。要与建设部门一
    2023-04-22
    94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单位下派干部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一、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下派干部的就医,可参照驻外地工作学习3个月以上人员处理,在下派居住地附近选择3家不同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浙劳社医[2001]98号)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下派干部下派后,其所在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到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二、下派干部下派期间,除可在下派所在地就医外,回杭时因病确需,可继续凭《浙江省省组单位医疗保险证历本》和医疗保险卡,在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2023-06-09
    146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浙价费[2006]30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厅字(2006)90号)悉。为适应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该项收费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即: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
    2023-06-09
    145人看过
  •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为适应我省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广播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复函〉的通知》(个人劳字[2003]177号)、《关于印发〈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2003]38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广播影视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在全省广播影视行业推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提高全省广播影视行业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我省人力资源开发的一
    2023-04-22
    142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0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深化对《条例》的理解与把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领会《条例》精神,把握《条例》内容。要将学习《条例》纳入部门学习计划,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学习《条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认真组织开展好对《条例》的学习讨论。可以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讨论以及个别辅导等方式深化对《条例》的理解,准确把握条款的内涵。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中广泛深
    2023-06-07
    440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
    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良好的组织基础。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协作,使之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必将增强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的力度,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监察、监督体系,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实践,切实抓好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法律监督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采取措施,认真探索二者紧密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推动协作关系健康发展。各地可根据《暂行办法》
    2023-06-10
    101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部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现就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已经参加省级管理的省(部)属单位和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二)目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省(部)属单位,其工伤保险的参保、认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应当参加
    2023-05-03
    424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特此答复。
    2023-04-22
    484人看过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企业试行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的意见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企业: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企业试行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现就试行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创新机制,积极建立企业劳动保障政策顾问制度企业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是指由企业聘请的劳动保障政策顾问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代理企业办理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具体事务,帮助企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企业建立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工作的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劳动保障事务方面遇到的问题;各类企业要把建立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工作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
    2023-06-10
    257人看过
  • 湖北劳动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其余职工应解除劳动合同,不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依法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发放标准,按照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计发,对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原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二、企业在破产清算资产时,要依法按第一顺序优先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足额发放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已参保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参保的企业,均要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缴至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三、企业破产时,要根据鄂-政发[1998]3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预缴已离退休人员不少于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
    2023-04-15
    177人看过
  • 关于贯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6〕3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6]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意见》(宁劳社险[2006]29号)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全部参加企保。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办理转接企保手续:(一)折算。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相应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本金和利息,从2006年12月向前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标准见附表)。我市相应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本金和利息标准为:本金,按当期公布的缴费基数,乘以同期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算;利息,199
    2023-06-09
    194人看过
  • 浙江省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92号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安劳社〔2005〕第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职工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浙劳社厅字〔2005〕92号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安劳社〔2005〕第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职工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职工得到赔偿前,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
    2023-06-09
    360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冀政[2004]1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企业自愿实施的养老保障行为,是企业全面薪酬福利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改善企业内部分配结构,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可以积累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发展企业年金是一件利国利民利企业的好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年金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营造良好社会氛
    2023-06-10
    25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费
    词条

    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保险费
    相关咨询
    • 劳动和XX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的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
    • 关于企业职工累计缴纳社保和休年假的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关于企业职工重病期间社保和医保缴费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4
      首先,医疗保险没法单独办理,必须与养老保险绑定在一起。如果你想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咨询各大保险公司。下面告诉你个人缴纳社保的办理流程: 1、个人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4、人如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5、费标准:以上一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2013年xx省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的文件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6
      直接拨打社保局电话12333咨询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