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协商好补偿、未签协议,房屋被偷拆了
周先生在四川眉山市某区拥有一处合法产权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当时由眉山某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开展征收工作。但在补偿标准方面,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协商无果。2019年5月31日,在未协商好补偿、未签协议的情况下,房屋遭遇了不明人员的强制拆除。
拆房后,当地征收方不承认参与强拆,当事人也没有掌握有效的现场拆除的证据,无法指证征收方。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希望找出拆房的主体。
考虑到事情的急迫性,周先生快速联系并委托了专业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即明律师随即深入一线调查取证,并拟定了维权方案。在律师的指导下,周先生正式起诉,请求确认眉山某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的拆除行为违法。
图文无关
征收方辩称未实施强拆,律师巧用推定原则协助法院确认其为强拆主体
法庭上,被告眉山某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辩称,并未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我方律师指出,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又未经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合法产权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即明拆迁律师也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最终协助法院通过推定原则,找出了强拆主体。
四川省眉山市某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因此,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否则应推定强制拆除是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周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是在某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在该房屋被拆除前的2012年10月30日,某区政府即发布征收决定,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同时根据原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___路区片棚户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房屋征收部门确为本案被告。这其中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被告虽称其未参与强拆,但未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法院认为,首先应推定系某区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应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征收方强拆违法,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补偿作了重要铺垫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眉山市某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强拆原告杨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眉山市某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负担。
即明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
通过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为当事人以打促谈和争取公平合理补偿做了重要的铺垫和准备。
即明律师最后提醒各位被征收人:遭遇偷拆不可怕,咱们只要运用好法律武器,一样可以找出拆房主体,并维护咱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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