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乘新购住房单价乘70%乘税率。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房产税试点效果须科学评估越少不一定越好
对于住建部官员称:房产税征收越少越成功的言论,本文进行辩驳和分析,房产税试点效果,不一定越少越成功。征收房产税意味着政府从房地产市场获得一笔收入。这笔收入不会凭空产生,而只会以抬高房产地市场的成本为代价。这个成本,最终会以房价上涨的方式转嫁到购房者头上,以房租上涨的方式转嫁到租房者头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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