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检查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30:49 130 人看过

第一款是关于人身检查目的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人身检查的目的是: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主要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表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机体有无缺损等;伤害情况,实践中检查人身伤害情况多是对被害人进行的。主要是指伤害的位置、程度、伤势形态等;生理状态主要是指有无生理缺陷,如智力发育情况,各种生理机能等。通过人身检查,确定上述问题,有利于查明案件性质、犯罪手段、方法、工具及犯罪情节,这对认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款是关于强制检查的规定。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体检查遭到拒绝时,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首先问明原因,向其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其接受检查。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犯罪嫌疑人经教育仍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应当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检查。本款规定的必要的时候是指不进行强制检查,人身检查的任务无法完成,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时候。如经教育,犯罪嫌疑人仍不接受检查的,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等情况。

第三款是关于对妇女进行人身检查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妇女的人身进行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其意义主要有两点:

1、有利于保护被害妇女或者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2、防止不必要的误解,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两点:

1、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人格或其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2、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不得使用强制手段。如果被害人不愿检查,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地说服教育,必要的时候,应当请其家属配合,作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为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查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明确检查部位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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