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是关于人身检查目的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人身检查的目的是: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主要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表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机体有无缺损等;伤害情况,实践中检查人身伤害情况多是对被害人进行的。主要是指伤害的位置、程度、伤势形态等;生理状态主要是指有无生理缺陷,如智力发育情况,各种生理机能等。通过人身检查,确定上述问题,有利于查明案件性质、犯罪手段、方法、工具及犯罪情节,这对认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款是关于强制检查的规定。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体检查遭到拒绝时,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首先问明原因,向其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其接受检查。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犯罪嫌疑人经教育仍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应当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检查。本款规定的必要的时候是指不进行强制检查,人身检查的任务无法完成,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时候。如经教育,犯罪嫌疑人仍不接受检查的,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等情况。
第三款是关于对妇女进行人身检查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妇女的人身进行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其意义主要有两点:
1、有利于保护被害妇女或者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2、防止不必要的误解,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两点:
1、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人格或其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2、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不得使用强制手段。如果被害人不愿检查,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地说服教育,必要的时候,应当请其家属配合,作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为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查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明确检查部位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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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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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检查机关鉴定机构的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1-08-18根据《决定》,检察机关为了侦查工作的需要在内部设立鉴定机构,主要为本部门侦查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也可以接受本系统内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鉴定,但是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对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具有司法鉴定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决定》规定的条件申请登记,在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可以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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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关于补充侦查有哪些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1-03-20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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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检查被告人的身份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2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职权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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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注意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22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对人身检查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1、侦查人员对拒绝人身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2、对妇女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女医师进行。这是为了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3、进行人身检查必须做好检查的笔录。因为对人身进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弄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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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未检查劳动者身体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7关键看是什么岗位;如果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那么必须在上岗前、岗位内定期、离岗前体检。不然将来出现类似疾病,那么该单位是有责任按职业病负责到底的。但是如果不存在职业病的普通岗位,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体检的要求的。只有上岗前有体现要求。